9CaKrnJT4wq作者:刘迎秋opinion.huanqiu.comarticle刘迎秋:清理“僵尸企业”要靠市场/e3pmub6h5/e3pr9baf6清理“僵尸企业”是中国经济2016年的一个重要任务。所谓“僵尸企业”,即占用、掌握、支配、消耗众多资源但经营效益却很差且仍然存活于现实之中的企业。“僵尸企业”僵而不死,常常是因为政府出于保证就业的考虑,给予它们非市场性保护。决策部门显然已经意识到,如果不及时清理这些“僵尸企业”,就将形成危险的经济堰塞湖。清理“僵尸企业”必须坚持“市场出清”,这不同于“乱收费”“乱摊派”“乱设卡”等“乱象”的清理。“三乱”清理,只要行政手段足够果断坚决、能够一贯到底就可见效,而“僵尸企业”的清理不是一个只要运用行政手段即可立见成效的事情。“僵尸企业”仍然是企业,同样也是市场的必然主体。与其他“非僵尸企业”相比,差别仅仅在于“僵尸企业”既失去了最低限的市场竞争能力,又是失去了最基本的市场价值,还处于社会价值接近于零的“准死亡状态”。既然“僵尸企业”本质上仍然属于企业,“僵尸企业”的清理也必须遵循市场原则,依据市场规律,通过市场交易,在等价交换的基础上进行兼并重组、优胜劣汰,直至最终实现市场出清。“僵尸企业”的市场出清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资不抵债、入不敷出、长期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通过正常的市场竞争最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实现企业的自我淘汰;二是掌握较多资源、企业经济技术基础也较好,但缺乏创新能力和失去市场成长力的“僵尸企业”被高成长力的优质企业依据市场竞争和等价交换原则兼并重组。两种出清方式既可以并行不悖,也可以互相交叉。 “僵尸企业”最终退出市场即市场出清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必然涉及市场无力调节的其他非市场问题,因此必须有政府的适度参与。“僵尸企业”的市场出清过程不仅要求身在其中的各类企业都必须始终遵循平等竞争、等价交换、优胜劣汰的原则,还要求“僵尸企业”退出前后的企业产权始终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劳资关系始终能够得到合理对待。前一方面体现的是“僵尸企业”退出过程中的市场决定关系,后一方面体现的则是“僵尸企业”退出过程中的政府规制及其扮演的“公平第三方”角色及其应当发挥的积极作用。大量实践也告诉我们,没有政府的有效规制、监管、产权保护和劳资关系调节,“僵尸企业”是很难实现“市场出清”的。不过仍需明确的是,政府适度参与市场出清,决不意味着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可以代替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总之,“僵尸企业”的市场出清过程,是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又是企业产权结构优化重组和国民经济结构升级换代的重要目标,更是我国大国经济持续中高速增长、向中高端发展的具体实现过程。(作者是中国社科院民营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1452532080000环球网版权作品,未经书面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责编:lengchunyang环球时报145253208000011["9CaKrnJFj0U","9CaKrnJSINP","9CaKrnJSu7d","9CaKrnJRVfy"]
清理“僵尸企业”是中国经济2016年的一个重要任务。所谓“僵尸企业”,即占用、掌握、支配、消耗众多资源但经营效益却很差且仍然存活于现实之中的企业。“僵尸企业”僵而不死,常常是因为政府出于保证就业的考虑,给予它们非市场性保护。决策部门显然已经意识到,如果不及时清理这些“僵尸企业”,就将形成危险的经济堰塞湖。清理“僵尸企业”必须坚持“市场出清”,这不同于“乱收费”“乱摊派”“乱设卡”等“乱象”的清理。“三乱”清理,只要行政手段足够果断坚决、能够一贯到底就可见效,而“僵尸企业”的清理不是一个只要运用行政手段即可立见成效的事情。“僵尸企业”仍然是企业,同样也是市场的必然主体。与其他“非僵尸企业”相比,差别仅仅在于“僵尸企业”既失去了最低限的市场竞争能力,又是失去了最基本的市场价值,还处于社会价值接近于零的“准死亡状态”。既然“僵尸企业”本质上仍然属于企业,“僵尸企业”的清理也必须遵循市场原则,依据市场规律,通过市场交易,在等价交换的基础上进行兼并重组、优胜劣汰,直至最终实现市场出清。“僵尸企业”的市场出清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资不抵债、入不敷出、长期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通过正常的市场竞争最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实现企业的自我淘汰;二是掌握较多资源、企业经济技术基础也较好,但缺乏创新能力和失去市场成长力的“僵尸企业”被高成长力的优质企业依据市场竞争和等价交换原则兼并重组。两种出清方式既可以并行不悖,也可以互相交叉。 “僵尸企业”最终退出市场即市场出清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必然涉及市场无力调节的其他非市场问题,因此必须有政府的适度参与。“僵尸企业”的市场出清过程不仅要求身在其中的各类企业都必须始终遵循平等竞争、等价交换、优胜劣汰的原则,还要求“僵尸企业”退出前后的企业产权始终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劳资关系始终能够得到合理对待。前一方面体现的是“僵尸企业”退出过程中的市场决定关系,后一方面体现的则是“僵尸企业”退出过程中的政府规制及其扮演的“公平第三方”角色及其应当发挥的积极作用。大量实践也告诉我们,没有政府的有效规制、监管、产权保护和劳资关系调节,“僵尸企业”是很难实现“市场出清”的。不过仍需明确的是,政府适度参与市场出清,决不意味着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可以代替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总之,“僵尸企业”的市场出清过程,是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又是企业产权结构优化重组和国民经济结构升级换代的重要目标,更是我国大国经济持续中高速增长、向中高端发展的具体实现过程。(作者是中国社科院民营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