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CaKrnJWsYc作者:李任远opinion.huanqiu.comarticle专家:仲裁否定南沙群岛整体性 属严重误判/e3pmub6h5/e3pr9baf612日,备受争议的中菲南海仲裁案的最终裁决公布。该裁决第571至576段,否定了中国南沙群岛基于群岛的整体性主张海洋权利,仲裁庭的这一做法,违背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属于严重的误判。第一,在无明确法律争端的情况下,仲裁庭对南沙群岛的整体性这一事项进行审议,违反了国际司法与仲裁机构受理国际争端的一般原则。依据一般的国际法理,国际司法与仲裁机构裁判案件,以当事方存在法律争端为前提。这一原则为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等多个国际司法与仲裁机构长期的实践所肯定。“争端”的存在,是启动司法与仲裁程序的关键。依据国际法最一般的定义,“争端”是指当事方对某一法律问题存在不同的看法。但在该案中,菲律宾并未对中国南沙群岛基于整体性主张海洋权利这一事项提出明确异议。从法律的视角分析,南沙群岛的整体性问题,双方并无法律上不同看法,不构成法律上的争端。仲裁庭在此情况下对南沙群岛的整体性进行审议,有违国际司法与仲裁机构审理国际争端的一般法理。第二,仲裁庭超越诉讼请求,对南沙群岛的整体性问题进行裁决,有违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国际司法与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来源于国家的授权,它们只能对当事方授权的事项进行管辖。当事方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未提出请求的事项,法庭或者仲裁庭均不得管辖。在中菲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否定南沙群岛整体性的部分,位于裁决第四章,该章针对菲律宾第3至第7项诉讼请求做出裁决。考察菲方的第3至7项请求,涉及的分别是黄岩岛、美济礁、仁爱礁、南薰礁、西门礁、东门礁等岛礁的法律地位,这些诉求均针对单个岛礁提出,丝毫未提及南沙群岛的整体性问题。也就是说,菲律宾完全未提关于南沙群岛整体性的诉求,在此情况下,仲裁庭对诉求以外的事项做出裁决,违反了仲裁庭行使管辖权的一般原则,属于滥用权利,不当扩大管辖权之举。 第三,仲裁庭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定位有关法律、曲解中国权利性质、不当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有关条款等严重问题。仲裁庭在审理南沙群岛的整体性问题时,适用《公约》进行裁判,法律定位存在严重错误。《公约》在第4部分规定了群岛国制度,该制度仅适用于群岛国,即全部由群岛(可包括其他岛屿)组成的国家。中国是非群岛国,南沙群岛属于非群岛国的群岛。非群岛国群岛的法律地位事实上属于《公约》中未予规定的事项,对非群岛国的群岛问题,应适用习惯国际法进行裁判。在此,有必要对这个问题做进一步说明。1973年至1982年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大会制定了《公约》,群岛问题是《公约》制定过程中的重要问题。部分与会国家提出,基于历史、地理、政治、经济、历史性权利等方面的整体性,群岛应当被作为一个整体对待,在公约中建立群岛制度。这些国家认为群岛制度应当适用于所有群岛,包括群岛国与非群岛国的群岛,持这一观点的国家有加拿大、希腊、西班牙、法国、哥伦比亚、智利、冰岛、印度、毛里求斯、墨西哥、新西兰、挪威、中国、厄瓜多尔、葡萄牙、秘鲁、洪都拉斯等。而有部分国家则主张群岛制度只适用于群岛国,如泰国、土耳其、印尼等。由于这个问题存在分歧,联合国海洋法大会决定,将群岛的法律地位分为群岛国与非群岛国的群岛(按照当时的会议记录,多数采用“构成国家一部分的群岛”这一措辞,实际上是指非群岛国群岛)两个议题。1468395360000环球网版权作品,未经书面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责编:李越环球网146839536000011["9CaKrnJWsjI","9CaKrnJWrgK","9CaKrnJWozG","9CaKrnJWq67","9CaKrnJWlHy"]
12日,备受争议的中菲南海仲裁案的最终裁决公布。该裁决第571至576段,否定了中国南沙群岛基于群岛的整体性主张海洋权利,仲裁庭的这一做法,违背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属于严重的误判。第一,在无明确法律争端的情况下,仲裁庭对南沙群岛的整体性这一事项进行审议,违反了国际司法与仲裁机构受理国际争端的一般原则。依据一般的国际法理,国际司法与仲裁机构裁判案件,以当事方存在法律争端为前提。这一原则为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等多个国际司法与仲裁机构长期的实践所肯定。“争端”的存在,是启动司法与仲裁程序的关键。依据国际法最一般的定义,“争端”是指当事方对某一法律问题存在不同的看法。但在该案中,菲律宾并未对中国南沙群岛基于整体性主张海洋权利这一事项提出明确异议。从法律的视角分析,南沙群岛的整体性问题,双方并无法律上不同看法,不构成法律上的争端。仲裁庭在此情况下对南沙群岛的整体性进行审议,有违国际司法与仲裁机构审理国际争端的一般法理。第二,仲裁庭超越诉讼请求,对南沙群岛的整体性问题进行裁决,有违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国际司法与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来源于国家的授权,它们只能对当事方授权的事项进行管辖。当事方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未提出请求的事项,法庭或者仲裁庭均不得管辖。在中菲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否定南沙群岛整体性的部分,位于裁决第四章,该章针对菲律宾第3至第7项诉讼请求做出裁决。考察菲方的第3至7项请求,涉及的分别是黄岩岛、美济礁、仁爱礁、南薰礁、西门礁、东门礁等岛礁的法律地位,这些诉求均针对单个岛礁提出,丝毫未提及南沙群岛的整体性问题。也就是说,菲律宾完全未提关于南沙群岛整体性的诉求,在此情况下,仲裁庭对诉求以外的事项做出裁决,违反了仲裁庭行使管辖权的一般原则,属于滥用权利,不当扩大管辖权之举。 第三,仲裁庭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定位有关法律、曲解中国权利性质、不当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有关条款等严重问题。仲裁庭在审理南沙群岛的整体性问题时,适用《公约》进行裁判,法律定位存在严重错误。《公约》在第4部分规定了群岛国制度,该制度仅适用于群岛国,即全部由群岛(可包括其他岛屿)组成的国家。中国是非群岛国,南沙群岛属于非群岛国的群岛。非群岛国群岛的法律地位事实上属于《公约》中未予规定的事项,对非群岛国的群岛问题,应适用习惯国际法进行裁判。在此,有必要对这个问题做进一步说明。1973年至1982年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大会制定了《公约》,群岛问题是《公约》制定过程中的重要问题。部分与会国家提出,基于历史、地理、政治、经济、历史性权利等方面的整体性,群岛应当被作为一个整体对待,在公约中建立群岛制度。这些国家认为群岛制度应当适用于所有群岛,包括群岛国与非群岛国的群岛,持这一观点的国家有加拿大、希腊、西班牙、法国、哥伦比亚、智利、冰岛、印度、毛里求斯、墨西哥、新西兰、挪威、中国、厄瓜多尔、葡萄牙、秘鲁、洪都拉斯等。而有部分国家则主张群岛制度只适用于群岛国,如泰国、土耳其、印尼等。由于这个问题存在分歧,联合国海洋法大会决定,将群岛的法律地位分为群岛国与非群岛国的群岛(按照当时的会议记录,多数采用“构成国家一部分的群岛”这一措辞,实际上是指非群岛国群岛)两个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