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YSTWJmyek opinion.huanqiu.comarticle吴丹红:保护网暴受害者,法律须是剑与盾/e3pmub6h5/e3pr9baf6刘学州事件引发舆论关于如何从法律层面惩戒网络暴力行为的思考。从道德上来看,曾对刘学州施加网络暴力的人无疑是有罪的,但是从司法实践上来看,追惩网络施暴者又面临一些现实困难,因此更有讨论的必要。我国《刑法》规定了诽谤罪,然而这一罪名属于“亲告罪”,如今刘学州已不在人世,无法进行自诉。在网络暴力事件中,当事人即使诉诸法律途径,实际上诽谤者往往很难得到应有的处罚。一般来说,网络暴力事件参与人数众多,地域跨度极大,而施暴者几乎又全为匿名,这无疑给取证和起诉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当事人无法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施暴者得以更加肆无忌惮。互联网时代,大规模网络暴力常常给受害者带来巨大痛苦,因此轻生者屡见。目前,已经有不少人呼吁推动相关立法来遏制网络暴力现象,但是这一动议面临的难度同样不小。所谓的 “法不责众”是施暴者敢于对他人诽谤攻击的一个重要心理支撑,就好像雪崩中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也没有一片雪花为此承担责任一样。似乎隐身于“网民”这一庞大群体之中,躲在匿名昵称之后,自己就是安全的“法外狂徒”。动用刑事手段打击网络暴力,就类似于“大炮打蚊子”。当事人自行诉讼维权则更为艰难,在网络匿名环境中,他们往往连侵权人的真实信息都无法得到,又何谈起诉。一旦成为网络暴力的焦点,当事人几乎毫无澄清事实和自卫的可能,只能任凭网络肆意攻击和撕扯。网络成为施暴者发泄自身不满与恶意的一个方便渠道,而真相既被掩盖,也不重要。 在网络暴力面前,不能任由受害者如此脆弱,势必需要立法加以干涉。对于那些传播谣言,纵容恶意攻击的网络平台和账号,应当对其采取冻结、封禁等措施。对于没有对此尽到监管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交软件,也应当对其进行处罚。同时应当继续推动网络实名制度的进一步实施,以规范网络言论,营造一种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整治网络暴力亟需多方共同努力。在立法层面,国际上也有许多经验可供借鉴。13岁少女梅根因遭受网络暴力自杀身亡一事推动美国颁布《梅根·梅尔网络欺凌预防法》,根据该法律,任何人如果带有胁迫,恐吓,骚扰,或引起大量精神折磨的意图与人交流,利用电子手段进行严重、反复、恶意的行为,就将面临罚款及长达两年的监禁。美国很多州也通过《网络跟踪法》,将网络跟踪行为定义为犯罪,旨在遏制利用信息和通话技术骚扰其他个人、群体或机构的行为。该行为包括虚假指控、监听、传达威胁、身份盗窃,损坏数据或设备,以性为目的诱惑未成年人,以骚扰为目的收集信息等。虽然有人批评该类法律可能侵害公民的言论自由,但其对于网络中个人权益的保护无疑起到了积极作用。德国对网络暴力行为也采取了极为严厉的态度。1997年,德国联邦议院通过了世界上首部全面规范互联网的法律——《多媒体法》,该法以专门的篇幅对于网络服务商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服务商不得链接或在搜索引擎中出现法律禁止的不良信息,违者最高罚款1.5万欧元。按照法律规定,所有现实社会通行的法规也适用于互联网。此外,德国许多法律中也包含互联网行为和言论的专门条款和内容。当然,法律并非万能。要想了解和制止网络暴力,必须先理解人性。那些参与网络暴力的人,在受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制的日常生活中,未必都是十恶不赦之徒。但到了网络这个开放环境中,到了一个似乎可以“畅所欲言”又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情景下,再加上被掩盖的真相和被捏造的谣言,在“义愤填膺”的正义感和“群体无意识”的狂欢氛围刺激下,极有可能成为一名动辄“出拳”攻击他人的施暴者,这才是值得我们警惕和深思的。那些在网络上胆大妄为挑战公序良俗的人,如果仅是孤立的个体,可能永远也不敢如此作为。正是“网民”这样一个群体给他提供了一种保护,一种胆量,“他就会意识到人数赋予他的力量,这足以让他产生杀人劫掠的念头。”在还没有完全清楚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仅凭着一知半解的信息和偏颇的认知,就不惜以恶毒的语言去攻击一个与自己毫无关系之人。而当这些人在网络上形成一个群体的时候,其言论的影响和破坏力将呈几何倍数放大。法律之外,我们每一个人都需要自觉维护网络空间的道德风气。应当充分尊重他人权利,警惕那些在网络上动辄打着“正义”旗号,煽风点火,号召对他人进行讨伐攻击的言论。不要轻易攻击他人的道德,不要轻信网络上的只言片语,更不要无意识地犯下“平庸之恶”。(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1643154063233环球网版权作品,未经书面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责编:王怡环球时报164315406323311[]
刘学州事件引发舆论关于如何从法律层面惩戒网络暴力行为的思考。从道德上来看,曾对刘学州施加网络暴力的人无疑是有罪的,但是从司法实践上来看,追惩网络施暴者又面临一些现实困难,因此更有讨论的必要。我国《刑法》规定了诽谤罪,然而这一罪名属于“亲告罪”,如今刘学州已不在人世,无法进行自诉。在网络暴力事件中,当事人即使诉诸法律途径,实际上诽谤者往往很难得到应有的处罚。一般来说,网络暴力事件参与人数众多,地域跨度极大,而施暴者几乎又全为匿名,这无疑给取证和起诉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当事人无法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施暴者得以更加肆无忌惮。互联网时代,大规模网络暴力常常给受害者带来巨大痛苦,因此轻生者屡见。目前,已经有不少人呼吁推动相关立法来遏制网络暴力现象,但是这一动议面临的难度同样不小。所谓的 “法不责众”是施暴者敢于对他人诽谤攻击的一个重要心理支撑,就好像雪崩中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也没有一片雪花为此承担责任一样。似乎隐身于“网民”这一庞大群体之中,躲在匿名昵称之后,自己就是安全的“法外狂徒”。动用刑事手段打击网络暴力,就类似于“大炮打蚊子”。当事人自行诉讼维权则更为艰难,在网络匿名环境中,他们往往连侵权人的真实信息都无法得到,又何谈起诉。一旦成为网络暴力的焦点,当事人几乎毫无澄清事实和自卫的可能,只能任凭网络肆意攻击和撕扯。网络成为施暴者发泄自身不满与恶意的一个方便渠道,而真相既被掩盖,也不重要。 在网络暴力面前,不能任由受害者如此脆弱,势必需要立法加以干涉。对于那些传播谣言,纵容恶意攻击的网络平台和账号,应当对其采取冻结、封禁等措施。对于没有对此尽到监管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交软件,也应当对其进行处罚。同时应当继续推动网络实名制度的进一步实施,以规范网络言论,营造一种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整治网络暴力亟需多方共同努力。在立法层面,国际上也有许多经验可供借鉴。13岁少女梅根因遭受网络暴力自杀身亡一事推动美国颁布《梅根·梅尔网络欺凌预防法》,根据该法律,任何人如果带有胁迫,恐吓,骚扰,或引起大量精神折磨的意图与人交流,利用电子手段进行严重、反复、恶意的行为,就将面临罚款及长达两年的监禁。美国很多州也通过《网络跟踪法》,将网络跟踪行为定义为犯罪,旨在遏制利用信息和通话技术骚扰其他个人、群体或机构的行为。该行为包括虚假指控、监听、传达威胁、身份盗窃,损坏数据或设备,以性为目的诱惑未成年人,以骚扰为目的收集信息等。虽然有人批评该类法律可能侵害公民的言论自由,但其对于网络中个人权益的保护无疑起到了积极作用。德国对网络暴力行为也采取了极为严厉的态度。1997年,德国联邦议院通过了世界上首部全面规范互联网的法律——《多媒体法》,该法以专门的篇幅对于网络服务商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服务商不得链接或在搜索引擎中出现法律禁止的不良信息,违者最高罚款1.5万欧元。按照法律规定,所有现实社会通行的法规也适用于互联网。此外,德国许多法律中也包含互联网行为和言论的专门条款和内容。当然,法律并非万能。要想了解和制止网络暴力,必须先理解人性。那些参与网络暴力的人,在受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制的日常生活中,未必都是十恶不赦之徒。但到了网络这个开放环境中,到了一个似乎可以“畅所欲言”又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情景下,再加上被掩盖的真相和被捏造的谣言,在“义愤填膺”的正义感和“群体无意识”的狂欢氛围刺激下,极有可能成为一名动辄“出拳”攻击他人的施暴者,这才是值得我们警惕和深思的。那些在网络上胆大妄为挑战公序良俗的人,如果仅是孤立的个体,可能永远也不敢如此作为。正是“网民”这样一个群体给他提供了一种保护,一种胆量,“他就会意识到人数赋予他的力量,这足以让他产生杀人劫掠的念头。”在还没有完全清楚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仅凭着一知半解的信息和偏颇的认知,就不惜以恶毒的语言去攻击一个与自己毫无关系之人。而当这些人在网络上形成一个群体的时候,其言论的影响和破坏力将呈几何倍数放大。法律之外,我们每一个人都需要自觉维护网络空间的道德风气。应当充分尊重他人权利,警惕那些在网络上动辄打着“正义”旗号,煽风点火,号召对他人进行讨伐攻击的言论。不要轻易攻击他人的道德,不要轻信网络上的只言片语,更不要无意识地犯下“平庸之恶”。(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