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CaKrnK47Xw作者:王衍行opinion.huanqiu.comarticle王衍行:法治化是防治金融风险的必由之路/e3pmub6h5/e3pr9baf6全国金融工作会议14日至15日在北京召开,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这次会议的重要性已经无须赘述。笔者注意到的是,这次会议提出:“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法治体系”。不能打着“创新”搞欺诈一段时间以来,打着“金融创新”旗号带来的风险已经成为业界和民众关注的焦点。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金融业要审慎创新。创新是推促金融业前行的引擎,但创新必须依法合规,不能打着创新的旗号,盲目地、异想天开地铺摊子,大搞资金体内循环和脱实向虚,制造纸上繁荣、虚拟富贵,更不能搞金融诈骗。扎实的金融创新是金融发展的动力,通过创新可以不断地释放金融市场的活力,更大幅度地实现资金效率,但是,金融创新也可能因过度地追求利益,而对金融活动参加者的合法权利、经济秩序的稳定乃至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关系带来负面的影响。现实中,一些金融创新成了法外之地,或多或少引致金融风险,其中一些表现是:首先,从国内外的实践来看,金融创新的各个利益攸关方,包括监管者、参与者等,在个别问题上,法律界定模棱两可、似是而非。譬如,一位证券界的资深人士把股指期货作为股市大幅下跌的罪魁祸首,这个论断荒唐之处在于,把金融监管的方向引向歧途,而回避矛盾的本质;又如,有的金融专家把金融杠杆率居高不下,当成金融风险的元凶,这个论断本末倒置,其后果是,人为制造烟雾,避重就轻,从而姑息甚至放纵债务人的履约义务。金融创新及金融监管都必须以真实而不是虚拟为基础,马克思说:“不真实的思想必然地,不由自主地要伪造不真实的事实,因此也就会产生歪曲和撒谎。” 其次,金融创新有偏离法治正轨的倾向,金融生存的前提是信用,有的机构在金融创新法治层面天马行空,一些金融创新在短期内或许能激发人们的热情,但长期看也可能埋下违约的种子。要理智拥抱金融创新,也要清醒地意识到,缺乏法治的实质性支撑,只有舆论的吆喝,往往会触发案件或不可控的风险,“其兴也勃,其亡也忽”。再次,在金融创新中存在财务管理缺位、甚至财务欺诈的行为。例如个别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被一定程度地掩盖或粉饰,这种掩盖或粉饰是藏污纳垢的温床,导致内部风险预警、外部金融监管的形如虚设,其本质是金融机构自身的亏空及杠杠率居高不下。第四,创新与监管的角色失序。例如,有些金融监管机构无视金融乱象的苗头,坐失防患于未然的良机,“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是金融监管的题中之义。 再如,个别地方政府纵容所应承担的地方债务,面临不确定性比较大的还贷压力,己不正难以正人。第五,中国在参与国际投资中出现法律缺失,出现粗放的苗头。例如,操作层面法律缺位,表现为无知者无畏,目空一切,其后果往往是亏空不断、一地鸡毛。这方面个别公司已有切肤之痛,只是讳疾忌医、遮遮掩掩罢了。对待风险、亏空,在问责上的“宽、松、软”,意味对错误的默许、姑息。拒绝“父爱主义”监管着眼于解决金融创新带来的法治问题,笔者认为有五个方面应该发力:第一,金融法治必须针对重大的现实问题。这些方面我们做得不够,例如有的现实问题已经相当严重,但仍在推诿拖延。在大数据、互联网的年代,没有秘密可言,关键是要勇于担当。第二,金融法治必须公正、公开,并经得起时间的检验,要防止朝令夕改和以权以势代法。目前,最为紧迫的是解决金融创新上的违法不究、执法不严及选择性执法问题。第三,金融创新要进退有方,中国的金融资产已经十分庞大,且高速增长,“只进不退”的金融创新违背了经济规律。“三去一降一补”的决策很及时。值得指出的是,中国的债务存在继续上升的压力,并且增速可能超过预期及可承受范围,进而造成资本错配,甚至“劣币驱逐良币”。如果不从根本上去解决问题,矛盾和风险将不断地积累。第四,各级地方党委、政府作为监管者,需要解决法治问题。地方政府自身所掌控的金融平台、金融企业均面临着诚信上的压力测试,总体风险可控并不意味着个案风险可控。未来,“舍卒保车”在所难免。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应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金融监管必须坚持对创新的“监督+管理”,拒绝“父爱主义”。第五,在国际投资问题上,金融法治还有许多工作需要加强和完善。尤其是微观层面,金融法治要跟进,必须解决随心所欲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步步为营、行稳致远。金融法治要知难而进、迎难而上,目前,是最佳的时机。对金融而言,至今尚未找到比法治更好的东西,正如卢梭所言: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作者是中国银行业协会原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1500310740000环球网版权作品,未经书面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责编:杨阳环球时报150031074000011["9CaKrnK2mvy","9CaKrnK1jX0","9CaKrnK0fzw","9CaKrnK0ftL","9CaKrnK0cZv"]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14日至15日在北京召开,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这次会议的重要性已经无须赘述。笔者注意到的是,这次会议提出:“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法治体系”。不能打着“创新”搞欺诈一段时间以来,打着“金融创新”旗号带来的风险已经成为业界和民众关注的焦点。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金融业要审慎创新。创新是推促金融业前行的引擎,但创新必须依法合规,不能打着创新的旗号,盲目地、异想天开地铺摊子,大搞资金体内循环和脱实向虚,制造纸上繁荣、虚拟富贵,更不能搞金融诈骗。扎实的金融创新是金融发展的动力,通过创新可以不断地释放金融市场的活力,更大幅度地实现资金效率,但是,金融创新也可能因过度地追求利益,而对金融活动参加者的合法权利、经济秩序的稳定乃至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关系带来负面的影响。现实中,一些金融创新成了法外之地,或多或少引致金融风险,其中一些表现是:首先,从国内外的实践来看,金融创新的各个利益攸关方,包括监管者、参与者等,在个别问题上,法律界定模棱两可、似是而非。譬如,一位证券界的资深人士把股指期货作为股市大幅下跌的罪魁祸首,这个论断荒唐之处在于,把金融监管的方向引向歧途,而回避矛盾的本质;又如,有的金融专家把金融杠杆率居高不下,当成金融风险的元凶,这个论断本末倒置,其后果是,人为制造烟雾,避重就轻,从而姑息甚至放纵债务人的履约义务。金融创新及金融监管都必须以真实而不是虚拟为基础,马克思说:“不真实的思想必然地,不由自主地要伪造不真实的事实,因此也就会产生歪曲和撒谎。” 其次,金融创新有偏离法治正轨的倾向,金融生存的前提是信用,有的机构在金融创新法治层面天马行空,一些金融创新在短期内或许能激发人们的热情,但长期看也可能埋下违约的种子。要理智拥抱金融创新,也要清醒地意识到,缺乏法治的实质性支撑,只有舆论的吆喝,往往会触发案件或不可控的风险,“其兴也勃,其亡也忽”。再次,在金融创新中存在财务管理缺位、甚至财务欺诈的行为。例如个别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被一定程度地掩盖或粉饰,这种掩盖或粉饰是藏污纳垢的温床,导致内部风险预警、外部金融监管的形如虚设,其本质是金融机构自身的亏空及杠杠率居高不下。第四,创新与监管的角色失序。例如,有些金融监管机构无视金融乱象的苗头,坐失防患于未然的良机,“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是金融监管的题中之义。 再如,个别地方政府纵容所应承担的地方债务,面临不确定性比较大的还贷压力,己不正难以正人。第五,中国在参与国际投资中出现法律缺失,出现粗放的苗头。例如,操作层面法律缺位,表现为无知者无畏,目空一切,其后果往往是亏空不断、一地鸡毛。这方面个别公司已有切肤之痛,只是讳疾忌医、遮遮掩掩罢了。对待风险、亏空,在问责上的“宽、松、软”,意味对错误的默许、姑息。拒绝“父爱主义”监管着眼于解决金融创新带来的法治问题,笔者认为有五个方面应该发力:第一,金融法治必须针对重大的现实问题。这些方面我们做得不够,例如有的现实问题已经相当严重,但仍在推诿拖延。在大数据、互联网的年代,没有秘密可言,关键是要勇于担当。第二,金融法治必须公正、公开,并经得起时间的检验,要防止朝令夕改和以权以势代法。目前,最为紧迫的是解决金融创新上的违法不究、执法不严及选择性执法问题。第三,金融创新要进退有方,中国的金融资产已经十分庞大,且高速增长,“只进不退”的金融创新违背了经济规律。“三去一降一补”的决策很及时。值得指出的是,中国的债务存在继续上升的压力,并且增速可能超过预期及可承受范围,进而造成资本错配,甚至“劣币驱逐良币”。如果不从根本上去解决问题,矛盾和风险将不断地积累。第四,各级地方党委、政府作为监管者,需要解决法治问题。地方政府自身所掌控的金融平台、金融企业均面临着诚信上的压力测试,总体风险可控并不意味着个案风险可控。未来,“舍卒保车”在所难免。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应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金融监管必须坚持对创新的“监督+管理”,拒绝“父爱主义”。第五,在国际投资问题上,金融法治还有许多工作需要加强和完善。尤其是微观层面,金融法治要跟进,必须解决随心所欲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步步为营、行稳致远。金融法治要知难而进、迎难而上,目前,是最佳的时机。对金融而言,至今尚未找到比法治更好的东西,正如卢梭所言: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作者是中国银行业协会原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