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CaKrnKl3lh作者:田士臣opinion.huanqiu.comarticle田士臣:若对伊动武,美国会找什么借口/e3pmub6h5/e3pr9baf6当地时间6月20日,伊朗伊斯兰革命卫队称击落一架美国无人机。美国军方已经予以证实,美总统特朗普说伊朗犯下巨大错误。目前双方对事件发生的地点各执一词,伊方称是在伊朗领空,美方则说是在国际空域被击落。无论谁的说法属实,都无疑对一周前发生的商船遇袭事件起到了火上浇油的作用。外界普遍关心的是,在这两起突发事件后,美国会以此为借口对伊动武吗?国际法很难找到依据从法理上看,《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四款已经将禁止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列为一项基本原则,同时也规定了“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的两项例外:一是行使自卫权,二是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从地区层面看,在这两起事件之前,已经在阿联酋附近海域发生过4艘油轮遇袭爆炸事件。紧接着,在当地时间5月14日,沙特的两座石油泵站遭受到来源不明的武装无人机攻击。美国将所有这些事件的幕后黑手都锁定于伊朗。所以,接连发生的一系列事件自然引起大家担心新一轮美伊对抗很可能会导致战争。担心归担心,美国真要对伊朗动武,首先还是需要为自己寻找国际上的法律依据。只有在显然无法获得联合国授权的条件下,美国才会通过自己单方面对国际法的理解和使用,寻求北约或美国国会的支持,为自己对他国或地区使用武力找借口。 就国际法而言,一个国家对暴力事件的处置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暴力的性质。对于一般的暴力犯罪事件,各国都是通过执法措施来应对处置的;而对于构成武装冲突的暴力事件,国家一般通过军事手段应对,其结果就是形成国际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当然,对于一个暴力事件所采取的措施到底是执法措施还是军事行动,两者之间的界限并非那么明显。例如今年5月25日,国际海洋法法庭裁定同意乌克兰方面的临时措施申请,要求俄罗斯释放在俄乌“刻赤海峡冲突”中被扣押的乌克兰军舰和水兵,但法庭裁定俄罗斯扣押3艘乌军舰及其船员的行为在法律上为执法措施,而非军事行动。相对而言,此次油轮遇袭事件定性为海上犯罪是比较清晰的。事件发生的位置在距伊朗海岸16海里处,距离阿联酋海岸80海里处,属于伊朗专属经济区范围。各国船舶在伊朗专属经济区享有公海航行和飞越自由,对于作为商船的油轮的袭击是一种海上犯罪行为,并不构成对于一个国家的武力攻击。更何况船舶所属国不是美国,美国无论如何也很难以行使自卫权为理由对伊朗动武。因此,除非有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外国商船遇袭并不能成为美国对伊朗动武的合法依据。两个可能的借口当然,在没有获得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且不构成自卫的情况下,美国非法诉诸武力的行为并不鲜见。例如,1999年科索沃战争,2003年伊拉克战争,美国及其盟国都没有获得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并且也没有找到美国所宣称的作为动武理由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存在。2011年对利比亚战争,则是典型的滥用和扩大对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将设立禁飞区的授权强硬解释为政权清除。所以,很多情况下,更重要的是看美国及其盟友对启动战争手段的意愿到底有多大。从目前双方表态看,美伊两国均表达了不想开战的意愿,美国的欧洲盟友更不希望美伊开战。战争更多是一种政治决定,如果美国本身没有强烈的开战意愿,在盟友那里也得不到支持,启动军事手段的概率将微乎其微。不过,从理论上说,不能排除美国以“破坏航行自由”为借口对伊朗动武。“破坏航行自由”多次被美国用来作为对他国动武的借口。1964年北部湾事件中,美“马多克斯”号驱逐舰除执行“德索托”电子侦察任务向南越提供情报支持外,其第二项任务便是在所谓国际水域维护自己的航行自由权利,该事件成为美国直接介入越南战争的导火索。1986年针对利比亚总统卡扎菲在锡德拉湾宣布的“死亡线”,美国认为这是破坏航行自由原则的过分海洋主张,先后发动两次军事行动对利比亚展开外科手术式打击。在6月20日的击落无人机事件当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事发地点,这恰恰与航行自由有关。美国一直将霍尔木兹海峡当作适用过境通行制度的国际海峡,这就意味着尽管伊朗对海峡内的领海领空享有主权,但其他国家的军用舰机仍然享有正常的通行权利,包括军机可不经伊朗同意进入海峡的上空。但伊朗未必认同这种看法,这正是双方有可能因航行自由问题发生冲突的潜在根源所在。目前,美国军方已经祭出了捍卫“航行自由”的口号。针对商船遇袭事件,美国海军官方网站刊载美国中央司令部声明指出,“美国与区域内盟友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维护自身利益。今天的袭击显然威胁到了国际航行自由及贸易自由。”此外,自特朗普执政以来,美国经常以泛国家安全为理由,在人文、科技、经贸等各个领域对他国采取司法、关税等强制措施,且均不提供任何实质性证据。如今,无人机被击落则为美国以泛国家安全为借口,行使“自卫权”对伊动武提供了另一理由。(作者是国观智库国际军事行动法研究中心主任,资深研究员)1561047660000环球网版权作品,未经书面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责编:赵建东环球时报156104766000011["9CaKrnKl22L","9CaKrnKl22I","9CaKrnKl0G1","9CaKrnKl0G0","9CaKrnKl0FY"]{"email":"script_silent@huanqiu.com","name":"沉默者"}
当地时间6月20日,伊朗伊斯兰革命卫队称击落一架美国无人机。美国军方已经予以证实,美总统特朗普说伊朗犯下巨大错误。目前双方对事件发生的地点各执一词,伊方称是在伊朗领空,美方则说是在国际空域被击落。无论谁的说法属实,都无疑对一周前发生的商船遇袭事件起到了火上浇油的作用。外界普遍关心的是,在这两起突发事件后,美国会以此为借口对伊动武吗?国际法很难找到依据从法理上看,《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四款已经将禁止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列为一项基本原则,同时也规定了“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的两项例外:一是行使自卫权,二是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从地区层面看,在这两起事件之前,已经在阿联酋附近海域发生过4艘油轮遇袭爆炸事件。紧接着,在当地时间5月14日,沙特的两座石油泵站遭受到来源不明的武装无人机攻击。美国将所有这些事件的幕后黑手都锁定于伊朗。所以,接连发生的一系列事件自然引起大家担心新一轮美伊对抗很可能会导致战争。担心归担心,美国真要对伊朗动武,首先还是需要为自己寻找国际上的法律依据。只有在显然无法获得联合国授权的条件下,美国才会通过自己单方面对国际法的理解和使用,寻求北约或美国国会的支持,为自己对他国或地区使用武力找借口。 就国际法而言,一个国家对暴力事件的处置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暴力的性质。对于一般的暴力犯罪事件,各国都是通过执法措施来应对处置的;而对于构成武装冲突的暴力事件,国家一般通过军事手段应对,其结果就是形成国际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当然,对于一个暴力事件所采取的措施到底是执法措施还是军事行动,两者之间的界限并非那么明显。例如今年5月25日,国际海洋法法庭裁定同意乌克兰方面的临时措施申请,要求俄罗斯释放在俄乌“刻赤海峡冲突”中被扣押的乌克兰军舰和水兵,但法庭裁定俄罗斯扣押3艘乌军舰及其船员的行为在法律上为执法措施,而非军事行动。相对而言,此次油轮遇袭事件定性为海上犯罪是比较清晰的。事件发生的位置在距伊朗海岸16海里处,距离阿联酋海岸80海里处,属于伊朗专属经济区范围。各国船舶在伊朗专属经济区享有公海航行和飞越自由,对于作为商船的油轮的袭击是一种海上犯罪行为,并不构成对于一个国家的武力攻击。更何况船舶所属国不是美国,美国无论如何也很难以行使自卫权为理由对伊朗动武。因此,除非有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外国商船遇袭并不能成为美国对伊朗动武的合法依据。两个可能的借口当然,在没有获得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且不构成自卫的情况下,美国非法诉诸武力的行为并不鲜见。例如,1999年科索沃战争,2003年伊拉克战争,美国及其盟国都没有获得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并且也没有找到美国所宣称的作为动武理由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存在。2011年对利比亚战争,则是典型的滥用和扩大对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将设立禁飞区的授权强硬解释为政权清除。所以,很多情况下,更重要的是看美国及其盟友对启动战争手段的意愿到底有多大。从目前双方表态看,美伊两国均表达了不想开战的意愿,美国的欧洲盟友更不希望美伊开战。战争更多是一种政治决定,如果美国本身没有强烈的开战意愿,在盟友那里也得不到支持,启动军事手段的概率将微乎其微。不过,从理论上说,不能排除美国以“破坏航行自由”为借口对伊朗动武。“破坏航行自由”多次被美国用来作为对他国动武的借口。1964年北部湾事件中,美“马多克斯”号驱逐舰除执行“德索托”电子侦察任务向南越提供情报支持外,其第二项任务便是在所谓国际水域维护自己的航行自由权利,该事件成为美国直接介入越南战争的导火索。1986年针对利比亚总统卡扎菲在锡德拉湾宣布的“死亡线”,美国认为这是破坏航行自由原则的过分海洋主张,先后发动两次军事行动对利比亚展开外科手术式打击。在6月20日的击落无人机事件当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事发地点,这恰恰与航行自由有关。美国一直将霍尔木兹海峡当作适用过境通行制度的国际海峡,这就意味着尽管伊朗对海峡内的领海领空享有主权,但其他国家的军用舰机仍然享有正常的通行权利,包括军机可不经伊朗同意进入海峡的上空。但伊朗未必认同这种看法,这正是双方有可能因航行自由问题发生冲突的潜在根源所在。目前,美国军方已经祭出了捍卫“航行自由”的口号。针对商船遇袭事件,美国海军官方网站刊载美国中央司令部声明指出,“美国与区域内盟友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维护自身利益。今天的袭击显然威胁到了国际航行自由及贸易自由。”此外,自特朗普执政以来,美国经常以泛国家安全为理由,在人文、科技、经贸等各个领域对他国采取司法、关税等强制措施,且均不提供任何实质性证据。如今,无人机被击落则为美国以泛国家安全为借口,行使“自卫权”对伊动武提供了另一理由。(作者是国观智库国际军事行动法研究中心主任,资深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