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CaKrnJYXUI作者:周密 雷希颖opinion.huanqiu.comarticle周密、雷希颖:罗一笑事件舆论风波背后,罗尔等人涉及违法吗?/e3pmub6h5/e3pmub75a台风中心是平静的,真心希望小一笑能尽快康复,永远保持你那天真的笑脸,无邪的美丽。然而,中心之外,却是飓风,所到之处,席卷一切!有人爆出罗尔抛弃前任,道德败坏,借女儿炒作,使自己快速出名;还有人爆出小铜人公司借机吸睛吸金,为利益不折手段……然而,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这起舆情事件在一番喧嚣后,终归要回归道德和法治的探讨:第一、假若罗尔真的不堪,在他女儿遇到此般劫难时,我们是否应当伸出援助之手?事实上,罗尔是“渣男”的说法仅仅是传言,一直未见证据。笔者更希望不要出现什么确凿的证据,否则社会舆论很可能会出现新一轮暴力,甚至不排除会有逾越法律红线,侵犯他人隐私及安全的情况出现。因为,即便罗尔确实不堪,如若他没有触碰法律,他个人的问题自会有道德的谴责,而他的女儿是无辜的,此刻,一笑确实是一个人昏睡在病房里等待着救治。无论罗尔怎样,我们的爱心没错,救助一笑,没错。第二、经济富有的人,是否享有向别人请求救助的权利?根据最新公开报道来看,罗尔确实在深圳和东莞拥有房价不菲的三套房,甚至还有可能拥有广告公司。从资产总量来说,他比许多捐款者都来得高。此刻,当捐助者发现被捐助对象居然比自己还有钱,而且不是多一点时,异常愤怒。不过,罗尔违法吗?事实上,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来限制“富有者向别人请求救助的权利”,这就意味着,罗尔的行为并不违反相关规定,不涉及违法。但默许营销公司拿自己生病的女儿来吸睛吸金,这行为是否能为社会道德接受,就属于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范畴了。第三、小铜人公司炒作“不幸事件”吸引眼球,进行商业炒作,究竟该如何界定?作为一个商业主体,衡量其行为的标准首先应当是合法或不合法,其次,才是道德标准。如果单纯的用道德去衡量企业,这行为本身就有待讨论。在这起事件中,若仅看小铜人公司根据文章转发量来决定捐款金额的行为,这行为本身并没有问题,正如农夫山泉宣称,“每卖出一瓶农夫山泉,向希望工程捐赠1分钱”一样,它卖水的目的绝不可能仅仅是为了推动希望工程,但却是在赚钱的同时,宣扬善的理念,以及随手做点好事。其客观结果若是在宣传正能量,完全应当鼓励。 但是,本次事件中,小铜人公司所管理的公众号涉及接受爱心打赏,其法人刘侠风也接受个人捐款,这些行为存有公开募捐的嫌疑,涉嫌违反《慈善法》。《慈善法》22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23条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鉴于此,笔者认为民政部门应当介入调查及核实,并严格依照《慈善法》作出处理。具体方式,一方面可参考《慈善法》101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罗尔及小铜人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存在夸大、造假的情况,是否要担负法律责任?从目前流传的信息来看,罗尔等人发布的文章,在家庭情况、医院医疗负担等方面与现实出入较大,但此类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是否能够成为指正罗尔及小铜人公司夸大、造假获得捐助的证据,仍需要调查机构的进一步核实,罗尔及小铜人公司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也需进一步等待核实的结果。当然,假设核实结果认为罗尔或小铜人公司行为存在故意欺诈的情况,则可以考虑适用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后续处置。若故意欺诈情况属实,捐赠人可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赠与,返还善款。同时,根据刑法266条的规定,罗尔和刘侠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获得巨额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最高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外,假设违法行为是明确的,但罗尔又已经表示致歉,且将要把捐款全额捐出成立“白血病患儿救助专项基金”。对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把全部善款捐出是罗尔个人的行为,但由于其所占有的善款属于民法理论上的种类物,因此,罗尔不能以善款已经全部捐出为由对抗捐赠人要求返还捐款的请求。如果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则罗尔的行为则会违反慈善法第36条有关“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的规定,且违法所得应当被追缴,返还捐赠人。第五、多余善款该如何处置问题?据公开信息,截至目前,整个募捐活动,大概获得270万元善款,这远远超出了一般白血病的医疗费用。通常认为,多余善款的处理,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主流观点认为,善款的转移属于赠与,被助人即取得善款的所有权,拥有自由支配的权利。但在实际中,确实出现了一些衍生的社会问题,例如被捐助人或其监护人随意挥霍善款,并未将善款专款专用等。这是当前法律的灰色地带,暂时无法由法律给出明确的界定,只能依靠社会道德来给予规范。但随着慈善事业的继续发展,在接下来法律完善过程中,立法机构应当对此进行完善,明确规定善款为附条件的占有和处分,即必须与特定的救助目的联系,而其所有权仍应当属于捐赠者,或直接规定为该占有或处分就是基于委托关系。这样,若出现滥用善款行为,捐赠者便可要求收回善款,并赔偿损失。同时,募集到的多余善款,也依法应当返还。当然,按时间顺序返还,还是按比例返还,也需要更精确的法律技术。总而言之,法律问题归法律,道德问题归道德,二者有关联,但绝不应被混淆。罗一笑事件还将如何发酵,我们无法预料,但关心罗一笑的善心是真诚的,期盼一笑能早日康复的心更是迫切的,希望本次事件不会对社会整体的善意带来太大的消极影响,否则,这才是对中国社会最大的伤害,而最后的受害者,将是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让我们一起建设更健全,更完备,更高效的法治环境,来维护我们每一个人心底的那份最纯净、最简单的善意。(作者分别是共青团中央青年发展部、宣传部兼职团干)1480657140000责编:翟亚菲共青团中央微博148065714000011["9CaKrnJW9e6","9CaKrnJUXvf","9CaKrnJNHxO","9CaKrnJNE5j","9CaKrnJGcc6"]
台风中心是平静的,真心希望小一笑能尽快康复,永远保持你那天真的笑脸,无邪的美丽。然而,中心之外,却是飓风,所到之处,席卷一切!有人爆出罗尔抛弃前任,道德败坏,借女儿炒作,使自己快速出名;还有人爆出小铜人公司借机吸睛吸金,为利益不折手段……然而,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这起舆情事件在一番喧嚣后,终归要回归道德和法治的探讨:第一、假若罗尔真的不堪,在他女儿遇到此般劫难时,我们是否应当伸出援助之手?事实上,罗尔是“渣男”的说法仅仅是传言,一直未见证据。笔者更希望不要出现什么确凿的证据,否则社会舆论很可能会出现新一轮暴力,甚至不排除会有逾越法律红线,侵犯他人隐私及安全的情况出现。因为,即便罗尔确实不堪,如若他没有触碰法律,他个人的问题自会有道德的谴责,而他的女儿是无辜的,此刻,一笑确实是一个人昏睡在病房里等待着救治。无论罗尔怎样,我们的爱心没错,救助一笑,没错。第二、经济富有的人,是否享有向别人请求救助的权利?根据最新公开报道来看,罗尔确实在深圳和东莞拥有房价不菲的三套房,甚至还有可能拥有广告公司。从资产总量来说,他比许多捐款者都来得高。此刻,当捐助者发现被捐助对象居然比自己还有钱,而且不是多一点时,异常愤怒。不过,罗尔违法吗?事实上,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来限制“富有者向别人请求救助的权利”,这就意味着,罗尔的行为并不违反相关规定,不涉及违法。但默许营销公司拿自己生病的女儿来吸睛吸金,这行为是否能为社会道德接受,就属于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范畴了。第三、小铜人公司炒作“不幸事件”吸引眼球,进行商业炒作,究竟该如何界定?作为一个商业主体,衡量其行为的标准首先应当是合法或不合法,其次,才是道德标准。如果单纯的用道德去衡量企业,这行为本身就有待讨论。在这起事件中,若仅看小铜人公司根据文章转发量来决定捐款金额的行为,这行为本身并没有问题,正如农夫山泉宣称,“每卖出一瓶农夫山泉,向希望工程捐赠1分钱”一样,它卖水的目的绝不可能仅仅是为了推动希望工程,但却是在赚钱的同时,宣扬善的理念,以及随手做点好事。其客观结果若是在宣传正能量,完全应当鼓励。 但是,本次事件中,小铜人公司所管理的公众号涉及接受爱心打赏,其法人刘侠风也接受个人捐款,这些行为存有公开募捐的嫌疑,涉嫌违反《慈善法》。《慈善法》22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23条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鉴于此,笔者认为民政部门应当介入调查及核实,并严格依照《慈善法》作出处理。具体方式,一方面可参考《慈善法》101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罗尔及小铜人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存在夸大、造假的情况,是否要担负法律责任?从目前流传的信息来看,罗尔等人发布的文章,在家庭情况、医院医疗负担等方面与现实出入较大,但此类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是否能够成为指正罗尔及小铜人公司夸大、造假获得捐助的证据,仍需要调查机构的进一步核实,罗尔及小铜人公司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也需进一步等待核实的结果。当然,假设核实结果认为罗尔或小铜人公司行为存在故意欺诈的情况,则可以考虑适用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后续处置。若故意欺诈情况属实,捐赠人可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赠与,返还善款。同时,根据刑法266条的规定,罗尔和刘侠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获得巨额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最高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外,假设违法行为是明确的,但罗尔又已经表示致歉,且将要把捐款全额捐出成立“白血病患儿救助专项基金”。对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把全部善款捐出是罗尔个人的行为,但由于其所占有的善款属于民法理论上的种类物,因此,罗尔不能以善款已经全部捐出为由对抗捐赠人要求返还捐款的请求。如果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则罗尔的行为则会违反慈善法第36条有关“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的规定,且违法所得应当被追缴,返还捐赠人。第五、多余善款该如何处置问题?据公开信息,截至目前,整个募捐活动,大概获得270万元善款,这远远超出了一般白血病的医疗费用。通常认为,多余善款的处理,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主流观点认为,善款的转移属于赠与,被助人即取得善款的所有权,拥有自由支配的权利。但在实际中,确实出现了一些衍生的社会问题,例如被捐助人或其监护人随意挥霍善款,并未将善款专款专用等。这是当前法律的灰色地带,暂时无法由法律给出明确的界定,只能依靠社会道德来给予规范。但随着慈善事业的继续发展,在接下来法律完善过程中,立法机构应当对此进行完善,明确规定善款为附条件的占有和处分,即必须与特定的救助目的联系,而其所有权仍应当属于捐赠者,或直接规定为该占有或处分就是基于委托关系。这样,若出现滥用善款行为,捐赠者便可要求收回善款,并赔偿损失。同时,募集到的多余善款,也依法应当返还。当然,按时间顺序返还,还是按比例返还,也需要更精确的法律技术。总而言之,法律问题归法律,道德问题归道德,二者有关联,但绝不应被混淆。罗一笑事件还将如何发酵,我们无法预料,但关心罗一笑的善心是真诚的,期盼一笑能早日康复的心更是迫切的,希望本次事件不会对社会整体的善意带来太大的消极影响,否则,这才是对中国社会最大的伤害,而最后的受害者,将是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让我们一起建设更健全,更完备,更高效的法治环境,来维护我们每一个人心底的那份最纯净、最简单的善意。(作者分别是共青团中央青年发展部、宣传部兼职团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