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CaKrnK6s3R作者:陆涛opinion.huanqiu.comarticle陆涛:“联合国军”存续非法的事实不容置疑/e3pmub6h5/e3pn4bi4t上世纪50年代,美国盗用联合国名义拼凑所谓“联合国军”,侵略朝鲜,留下了极不光彩的印记。时隔60余年,在朝鲜半岛紧张局势持续升温背景下, 1月16日,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在温哥华举办朝核问题外长会,被外界再度想起当年朝鲜战争的“联合国军”。那么,“联合国军”还有可能“借尸还魂”吗?“联合国军”程序和内容非法1950年7月7日,美国操纵安理会通过第84号决议,“将会员国提供的军队置于美国主持之联合司令部指挥之下”。该决议在程序上、内容上存在极大缺陷和争议,事实上是为美国武装侵略朝鲜铺路的。首先,该决议缺乏广泛的代表性和真实性。新中国成立后,在联合国的席位仍被败逃台湾的国民党代表所占据。然而在法理上和事实上,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能够代表全体中国人民的意志。但美国等西方国家频频阻挠中国政府恢复行使代表权。为抗议美、英等国在中国代表权问题上的倒行逆施,1950年1月,苏联代表愤而拒绝出席安理会会议。同年7月7日,美国在苏联代表缺席情况下,裹胁安理会以7票对0票的结果通过第84号决议。 该决议是在苏联代表因抗议拒绝参加审议和投票,以及被4亿中国人民推翻的国民党反动政权代表非法参与的情况下做出的。紧邻朝鲜半岛、最有发言权的两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苏联和中国都没有或没能发出自己真实的声音,因而该决议的通过存在先天性的重大缺陷,完全不能代表中国人民和苏联人民的意志,不能体现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严重违反《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基本准则,是非法的、无效的,历来不被中国政府、苏联政府以及世界有正义感国家承认。其次,该决议用名不副实的称谓掩盖了侵略的实质。朝鲜半岛北南双方的冲突本质上是其民族内部矛盾,是各自为谋求国家统一主导权进行的斗争。在民族自决问题上,《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给予鲜明支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是安理会决议授权使用武力的前提基础和行为准则。在第84号决议通过前,美陆、海、空军即已先后踏上朝鲜半岛,说明其早已蓄谋干涉朝鲜半岛局势并已做好军事介入准备。不等第84号决议“发令枪”响,就迫不及待实施了武装入侵。无论美方如何自圆其说,都无法掩盖“联合国军”阻碍朝鲜人民争取国家统一、民族解放的野蛮的侵略行径。第三,决议效力最终被停战协定彻底否定。1953年7月27日,中朝双方与美方在板门店签订《朝鲜停战协定》,以国际法形式巩固了抗美援朝的胜利成果,向世人有力地证明了美国盗用“联合国军”名义干涉朝鲜内部事务、武装侵略朝鲜图谋的彻底失败。《朝鲜停战协定》的签订从法理上否定了84号决议的存续性。“联合国军”行为严重违法《联合国宪章》强调“尊重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日内瓦公约》要求“任何领土上的有效控制方,有义务满足相关人口的人道需要。”而打着联合国旗帜的所谓“联合国军”,其行为与宪章的宗旨原则以及基本的人道需求背道而驰。大肆攻击平民和民用设施。《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要求,无论何时,平民均须享有人道待遇;禁止杀戮、胁迫、虐待和驱逐平民;禁止把平民作为攻击和报复的对象;禁止破坏不设防的城镇、乡村等。《人民日报》1951年2月2日报道,所谓“联合国军”侵占汉城短短100天内,即有4.3万名平民惨遭杀害。美国空军战史统计,其在朝鲜战争期间共投掷炸弹69万余吨。朝鲜12万平方公里土地上,平均每平方公里落弹5.8吨。所有大小城镇、公路桥梁、民生设施全部变成废墟。中、苏等国政府为此多次发表声明,强烈谴责“联合国军”轰炸无辜平民,声讨“违反国际法与人类道德常规的罪行”。公然使用国际法禁止武器。战争法限制原则禁止使用滥杀滥伤、造成极度痛苦和大规模屠杀的作战方法手段。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威力巨大,给受害者造成肉体和精神上的极度痛苦,受到各国强烈反对。上世纪末,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历史学家斯蒂芬·恩迪科特和爱德华·哈格曼联名出版的《美国与生物战:来自冷战初期的秘密》援引大量事实证明,美军在朝鲜战争中使用过生物武器。美军还多次使用B-29轰炸机、远程火炮向朝鲜城市、志愿军阵地等处投射毒剂炸弹、炮弹,导致大量平民中毒死亡,许多志愿军官兵因此牺牲或终生残疾。此外,美国还多次叫嚣使用核武器。1950年11月30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在记者会上赤裸裸地发出核威胁,“我们一直在积极考虑使用原子弹。”麦克阿瑟甚至狂妄地建议投掷20至30颗原子弹轰炸中国,沿鸭绿江设置一条放射性地带。联合国主要组成机关国际法院认为,利用核武器进行威胁或者使用核武器,违反《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不符合第51条要求,属非法行为。不分皂白地攻击避难民众。区分原则是战争法的首要原则,规定交战各方无论何时均应在平民和战斗员之间、民用物体和军事目标之间加以区分,严禁不分皂白地攻击平民。但“联合国军”所到之处,就连对宣称给予“安全援助”的韩方难民也毫不手软、肆意屠杀。比如,1950年7月26日,美军在韩国忠清北道永同郡老根里村,疯狂射杀铁路桥下躲避战乱的韩方难民,当场打死300余人,后又炸死100余人,其中大部分为妇女儿童。该暴行绝非“误打误炸”。此外,2011年6月,韩国国会议员公布的调查报告显示,朝鲜战争初期,美军在庆尚北道、庆尚南道、全罗北道等地,先后屠杀无辜平民多达8715名,其中尚不包括大量被怀疑为“朝共”而惨遭杀害的人员。“联合国军”绝不可重来首先,“联合国军”不被联合国官方认可。近年来,联合国官方媒体多次发声,撇清与“联合国军”的关系,“切割”意味浓厚。联合国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先后发文指出,“联合国军”“并不是在秘书长的权力之下,而是在美国的统一指挥下。关于其在战斗时期中行动的报告并未提交给联合国的任何机构”。联合国官方机构包括6个主要机关,即联合国大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及秘书处,以及众多的辅助机关和执行机构,但在联合国所有机关、执行机构和专门机构的建制设置中,根本不存在所谓的“联合国军”、“联合国军司令部”,其在联合国无任何“名份”地位。其次,“联合国军”不被广大联合国会员国认可。1972年,朝鲜北南双方发表联合公报,声明共同推进和平统一,提出了“不受外来干涉自主统一、和平统一、全民族大团结”三原则。1975年,在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强烈要求下,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案,要求“解散‘联合国军司令部’和撤出打着联合国旗帜驻在南朝鲜的—切外国军队”。美国表面声称接受该决议,并提出准备于1976年1月1日终止“联合国军司令部”,但随后又拿出所谓“分阶段解散方案”分庭抗礼,致使该问题的解决一直拖延至今。面对长期以来有关各方的质疑指责,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回应称,该机构已经存在多年,并将继续存在下去。美方的上述言行显然是出尔反尔的。第三,“联合国军”不被安理会涉朝决议认可。朝鲜战争结束迄今60余年,国际政治格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近年来,朝鲜半岛局势进入了新一轮危险期,不确定因素叠加反复,再次爆发战争的几率不断增大。安理会先后通过了多项决议,特别是针对朝核问题做出的第1695号至第2397号等项决议,在对朝制裁施压的同时,都明确“希望以和平和外交方式解决这一局势,并欢迎安理会成员及其他会员国通过对话促进全面和平解决”等。和平解决朝核问题是国际社会的共同企盼,是安理会系列决议的“底线”、“红线”。在目前的国际形势下,“联合国军”违反国际社会和平解决的共识,没有存在的空间和余地。第四,“联合国军”与联合国维和行动无关。一方面,使用“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名义,人员、装备无论出自哪个会员国,均受秘书长指挥,对安理会负责,维和任务区指挥官由秘书长任命,真正实现由联合国主导和指挥。另一方面,严格遵守维和行动“三原则”,即中立原则,不得偏袒或支持冲突中的任何一方;自愿原则,维和行动需得到冲突各方的同意与配合;自卫原则,维和部队只有在受到攻击进行自卫时才能使用武器。而“联合国军”无论战时还是战后,所作所为绝非严守中立。对此,联合国声明指出,“由安理会第84号决议授权成立的国际部队并不是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自始至今,“联合国军”成立不合法,行为不合法,存续不合法。在日趋成熟完备的安理会议事规则面前,在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多边机制和现代国际法的有力约束下,在国际和平正义力量的坚定维护下,所谓的“联合国军”绝不可能再次“借尸还魂”。(作者是军事评论员)1516698180000环球网版权作品,未经书面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责编:翟亚菲环球网151669818000011[]
上世纪50年代,美国盗用联合国名义拼凑所谓“联合国军”,侵略朝鲜,留下了极不光彩的印记。时隔60余年,在朝鲜半岛紧张局势持续升温背景下, 1月16日,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在温哥华举办朝核问题外长会,被外界再度想起当年朝鲜战争的“联合国军”。那么,“联合国军”还有可能“借尸还魂”吗?“联合国军”程序和内容非法1950年7月7日,美国操纵安理会通过第84号决议,“将会员国提供的军队置于美国主持之联合司令部指挥之下”。该决议在程序上、内容上存在极大缺陷和争议,事实上是为美国武装侵略朝鲜铺路的。首先,该决议缺乏广泛的代表性和真实性。新中国成立后,在联合国的席位仍被败逃台湾的国民党代表所占据。然而在法理上和事实上,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能够代表全体中国人民的意志。但美国等西方国家频频阻挠中国政府恢复行使代表权。为抗议美、英等国在中国代表权问题上的倒行逆施,1950年1月,苏联代表愤而拒绝出席安理会会议。同年7月7日,美国在苏联代表缺席情况下,裹胁安理会以7票对0票的结果通过第84号决议。 该决议是在苏联代表因抗议拒绝参加审议和投票,以及被4亿中国人民推翻的国民党反动政权代表非法参与的情况下做出的。紧邻朝鲜半岛、最有发言权的两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苏联和中国都没有或没能发出自己真实的声音,因而该决议的通过存在先天性的重大缺陷,完全不能代表中国人民和苏联人民的意志,不能体现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严重违反《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基本准则,是非法的、无效的,历来不被中国政府、苏联政府以及世界有正义感国家承认。其次,该决议用名不副实的称谓掩盖了侵略的实质。朝鲜半岛北南双方的冲突本质上是其民族内部矛盾,是各自为谋求国家统一主导权进行的斗争。在民族自决问题上,《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给予鲜明支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是安理会决议授权使用武力的前提基础和行为准则。在第84号决议通过前,美陆、海、空军即已先后踏上朝鲜半岛,说明其早已蓄谋干涉朝鲜半岛局势并已做好军事介入准备。不等第84号决议“发令枪”响,就迫不及待实施了武装入侵。无论美方如何自圆其说,都无法掩盖“联合国军”阻碍朝鲜人民争取国家统一、民族解放的野蛮的侵略行径。第三,决议效力最终被停战协定彻底否定。1953年7月27日,中朝双方与美方在板门店签订《朝鲜停战协定》,以国际法形式巩固了抗美援朝的胜利成果,向世人有力地证明了美国盗用“联合国军”名义干涉朝鲜内部事务、武装侵略朝鲜图谋的彻底失败。《朝鲜停战协定》的签订从法理上否定了84号决议的存续性。“联合国军”行为严重违法《联合国宪章》强调“尊重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日内瓦公约》要求“任何领土上的有效控制方,有义务满足相关人口的人道需要。”而打着联合国旗帜的所谓“联合国军”,其行为与宪章的宗旨原则以及基本的人道需求背道而驰。大肆攻击平民和民用设施。《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要求,无论何时,平民均须享有人道待遇;禁止杀戮、胁迫、虐待和驱逐平民;禁止把平民作为攻击和报复的对象;禁止破坏不设防的城镇、乡村等。《人民日报》1951年2月2日报道,所谓“联合国军”侵占汉城短短100天内,即有4.3万名平民惨遭杀害。美国空军战史统计,其在朝鲜战争期间共投掷炸弹69万余吨。朝鲜12万平方公里土地上,平均每平方公里落弹5.8吨。所有大小城镇、公路桥梁、民生设施全部变成废墟。中、苏等国政府为此多次发表声明,强烈谴责“联合国军”轰炸无辜平民,声讨“违反国际法与人类道德常规的罪行”。公然使用国际法禁止武器。战争法限制原则禁止使用滥杀滥伤、造成极度痛苦和大规模屠杀的作战方法手段。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威力巨大,给受害者造成肉体和精神上的极度痛苦,受到各国强烈反对。上世纪末,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历史学家斯蒂芬·恩迪科特和爱德华·哈格曼联名出版的《美国与生物战:来自冷战初期的秘密》援引大量事实证明,美军在朝鲜战争中使用过生物武器。美军还多次使用B-29轰炸机、远程火炮向朝鲜城市、志愿军阵地等处投射毒剂炸弹、炮弹,导致大量平民中毒死亡,许多志愿军官兵因此牺牲或终生残疾。此外,美国还多次叫嚣使用核武器。1950年11月30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在记者会上赤裸裸地发出核威胁,“我们一直在积极考虑使用原子弹。”麦克阿瑟甚至狂妄地建议投掷20至30颗原子弹轰炸中国,沿鸭绿江设置一条放射性地带。联合国主要组成机关国际法院认为,利用核武器进行威胁或者使用核武器,违反《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不符合第51条要求,属非法行为。不分皂白地攻击避难民众。区分原则是战争法的首要原则,规定交战各方无论何时均应在平民和战斗员之间、民用物体和军事目标之间加以区分,严禁不分皂白地攻击平民。但“联合国军”所到之处,就连对宣称给予“安全援助”的韩方难民也毫不手软、肆意屠杀。比如,1950年7月26日,美军在韩国忠清北道永同郡老根里村,疯狂射杀铁路桥下躲避战乱的韩方难民,当场打死300余人,后又炸死100余人,其中大部分为妇女儿童。该暴行绝非“误打误炸”。此外,2011年6月,韩国国会议员公布的调查报告显示,朝鲜战争初期,美军在庆尚北道、庆尚南道、全罗北道等地,先后屠杀无辜平民多达8715名,其中尚不包括大量被怀疑为“朝共”而惨遭杀害的人员。“联合国军”绝不可重来首先,“联合国军”不被联合国官方认可。近年来,联合国官方媒体多次发声,撇清与“联合国军”的关系,“切割”意味浓厚。联合国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先后发文指出,“联合国军”“并不是在秘书长的权力之下,而是在美国的统一指挥下。关于其在战斗时期中行动的报告并未提交给联合国的任何机构”。联合国官方机构包括6个主要机关,即联合国大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及秘书处,以及众多的辅助机关和执行机构,但在联合国所有机关、执行机构和专门机构的建制设置中,根本不存在所谓的“联合国军”、“联合国军司令部”,其在联合国无任何“名份”地位。其次,“联合国军”不被广大联合国会员国认可。1972年,朝鲜北南双方发表联合公报,声明共同推进和平统一,提出了“不受外来干涉自主统一、和平统一、全民族大团结”三原则。1975年,在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强烈要求下,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案,要求“解散‘联合国军司令部’和撤出打着联合国旗帜驻在南朝鲜的—切外国军队”。美国表面声称接受该决议,并提出准备于1976年1月1日终止“联合国军司令部”,但随后又拿出所谓“分阶段解散方案”分庭抗礼,致使该问题的解决一直拖延至今。面对长期以来有关各方的质疑指责,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回应称,该机构已经存在多年,并将继续存在下去。美方的上述言行显然是出尔反尔的。第三,“联合国军”不被安理会涉朝决议认可。朝鲜战争结束迄今60余年,国际政治格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近年来,朝鲜半岛局势进入了新一轮危险期,不确定因素叠加反复,再次爆发战争的几率不断增大。安理会先后通过了多项决议,特别是针对朝核问题做出的第1695号至第2397号等项决议,在对朝制裁施压的同时,都明确“希望以和平和外交方式解决这一局势,并欢迎安理会成员及其他会员国通过对话促进全面和平解决”等。和平解决朝核问题是国际社会的共同企盼,是安理会系列决议的“底线”、“红线”。在目前的国际形势下,“联合国军”违反国际社会和平解决的共识,没有存在的空间和余地。第四,“联合国军”与联合国维和行动无关。一方面,使用“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名义,人员、装备无论出自哪个会员国,均受秘书长指挥,对安理会负责,维和任务区指挥官由秘书长任命,真正实现由联合国主导和指挥。另一方面,严格遵守维和行动“三原则”,即中立原则,不得偏袒或支持冲突中的任何一方;自愿原则,维和行动需得到冲突各方的同意与配合;自卫原则,维和部队只有在受到攻击进行自卫时才能使用武器。而“联合国军”无论战时还是战后,所作所为绝非严守中立。对此,联合国声明指出,“由安理会第84号决议授权成立的国际部队并不是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自始至今,“联合国军”成立不合法,行为不合法,存续不合法。在日趋成熟完备的安理会议事规则面前,在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多边机制和现代国际法的有力约束下,在国际和平正义力量的坚定维护下,所谓的“联合国军”绝不可能再次“借尸还魂”。(作者是军事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