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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艳照可耻 发背叛真相的艳说呢?

  艳照与艳电、“艳说”本风马牛不相及。


  艳照者,穿着较暴露或根本就一丝不挂的香艳肉体照片。艳电者,汪精卫发表的对日妥协政策声明,因发表日期的29日韵目代日为“艳”而来。


  韵目代日是一种电报纪日方法,类似“牛年马月”。艳字在此无关风月,毫无自然色彩与感情色彩。


  不过,汪精卫的“艳”电倒有一幅“色相”。急切切讨好日本人,如急色鬼般;公然对日屈膝,让日本人“惊艳”;妥协讨好的一副媚相,如妇人之娇艳尽失男儿风骨。


  “艳”电早已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其可恨之处是因为对民族大义的背叛。在背信弃义这一点上,艳电与艳照又是“一艳相成”。


  艳照者,本是男女情投意合,情深意切,卿卿我我中拍下的热辣照。艳照与情书一样,是感情升华的见证与纪念。在爱到情浓的特定环境中,本无任何不雅或有伤风化的意味。而艳照屡屡生出风波,皆因当事一方有意无意将其爆出。从某外企女高管到陈冠希到“海运女”事件,无不如此。私家情物公共化后,即成“淫品秽物”。


  痛斥散发艳照的恶行,仅从侵犯隐私上说事,我们获得的道德与法律制高点似嫌不够。


  因为艳照一经散布,泄露的不是隐私,而是对信任对感情的背叛。被出卖的不是身体,是彼此间的信任。


  世上最可恨的就是背叛。艳照与艳电,在背叛上是一个性质。


  “艳”既已意味着背叛,推而广之,对事实对真相的背叛,算不算“艳”的一种?


  比如,杭州警方对飙车案的“70码”说,是不是跟艳电一样,充斥着对“钱贵”的某种妥协与献媚?巴东警方前后不一的说法,有没有让人担心的对“权贵”的某种妥协与讨好?


  如果发布艳照、艳电是可耻的背叛,那么发布有违真相的“艳闻”、“艳说”呢?司法机关作出有悖常理的“艳判”呢?比如,宜宾税务局长大人的“买处”嫖幼无罪之类。这是不是跟艳照一样,既是背叛,又污染了社会的视线,污染了公平正义?


  我们固然可以呼吁女性保护自己的隐私,防止艳照被人发布。我们又如何防止向强权屈膝的种种“艳”事发生?一些地方政府,又如何不再闹出“王帅”案之类让公众“惊艳”的怪事?


  艳照的背叛,让人深思的,应不仅仅是男女之间的那点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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