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三分”不是一个好主意
深圳市重启“行政权三分”改革,拟将政府职能部门分为决策部门、执行部门、监督部门三大板块,各自运行。个人以为,现实意义并不大。(《新京报》)
或者说,现行的、普遍的政府组织结构,本来就是“行政权三分”的,本级政府,包括直属的各个委员会、办公室、领导小组等为决策板块;大部分厅、局,如税务局、教育局、卫生局等为执行板块;另一些厅、局,如审计局、监察局等等为监督板块。深圳市“行政权三分”改革的直接后果,可能就是做实决策板块,将其从指导机构变为指示、指令机构,通过增强决策版块对于各执行局的约束权力,以更好地起到统一其方向、协调其行为、特别是协调彼此间矛盾冲突的作用。
弊端特别明显。首先是权责界线极端模糊。强调了决策板块与执行板块间的合同责任关系,但行政机构与公众之间的合同责任关系究竟该如何体现呢?究竟谁直接向公众负责?表面上看,似乎比较清晰,决策层面上出了问题决策板块负责,执行层面上出了问题执行板块负责,但实际上,行政运作过程复杂,一经展开,会搅成一锅粥,如同现实各公共管理机构之间的权责划分,因为不够清晰,直接导致了现实运作过程中的混乱,不出事“人人都在管”,出了事“人人都不管”,“几个戴大盖帽的还管不了一个戴草帽的”,此之谓也。但凡最直接的、与公众之间的合同责任关系不明晰,权责界线模糊,行政权力的运行必然就是混乱的。
其次,执行厅、局为行业内最高管理机构,彼此间的权责不够清晰,可以重新划分,予以确定;因为社会运行错综复杂,现实事件往往牵连甚广,彼此间在现实工作中发生矛盾冲突为必然现象,也未必是坏事,但相关矛盾,只能主要以法律法规、典章制度协调,非此不足以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而通过做实决策板块,通过行政关系、行政权力统一、协调,单纯协调部门之间的现实工作矛盾简单了,但公众的合法权益却可能部分地成为协调牺牲品。
其三,是层级更加复杂。名为“行政权三分”,实际上,决策板块肯定在执行板块之上,变现实的一个或一个半层级为了两个层级。借用中山大学政务学院行政管理学系主任倪星的表述:“毫无疑问如果决策部门的行政级别较高,会比较有利于协调。”增加一个层级,则费用倍增,效率倍降,于管理学上为定论。
深圳市的“行政权三分”改革,毫无疑问出于提高效率、加强监督考虑,而这两个目的,恐怕都达不到。
行政结构的形成,往往非主观意志、而为行政权力运行方式的产物。大政府,就是行政权力无处不在、涵盖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实施精细的、计划式管理,改革开放初期,国务院曾经下设有多达100个部委,便为此种权力运行方式的必然产物。大政府,必定是小部制、多部制的。2003年,深圳市首次“行政权三分”改革失败,原定设3个决策部门,最后增至21个,亦为大政府模式的必然结果。随着市场经济改革深入,行政放权了,不再需要无处不在,才有了精简的可能,部委数量少了,各自管理范围也扩大了。因为无需再实施精细的、计划式管理,主要负责宏观调控,于是能实行大部制。只有小政府,行政权力严守边界的行政权力运行方式,才可能真正接受大部制、少部制。部门各司其责,在法律法规、典章制度框架范围内的决策权与执行权合一,直接向公众负责。
深圳本身为改革开放的产物,一定程度上说是改革开放的标志,更应能感受到市场体制的必要性与威力。出于提高效率目的,实行行政结构改革,核心应该是进一步完善市场体制,打造现代有限政府。唯有真正约束权力,行政权力不再对社会实施精细的、计划式管理了,才能充分释放社会活力,也才能够精简机构,调整运行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减轻社会负担。弱化、乃至最后取消区级、街道、社区政府层级才成为可能。否则,不仅弱化、乃至最后精简政府层级的目标实现不了,还会平空增设一个行业管理、具体管理层级,实际是大部制主导下的多部制,行政机构与人员疲于奔命,却还降低了效率,加重了社会负担。
于加强监督上更不可能,“行政权三分”的监督板块与现行监督结构并无不同,还是行政体系内部监督,而真正有效的监督,只可能通过保障公众知情权,通过权力的透明运作,通过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去完成。不要神化如香港廉政公署这样的机构,其工作能卓有成效,也建立在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基础上,离开了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廉政公署连最起码的、自己的廉政都完全保证不了。相关操作经验诚然值得借鉴、应该借鉴,但最值得借鉴、最应该借鉴的,还是国际国内的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经验。
一个是行政权力运行方式改革,完善市场体制,约束行政权力,打造现代有限政府,实行小政府、大部制;一个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进社区自治,推动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为行政体制改革的真正方向。且两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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