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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息造假状元开了一个坏头

  对高考状元何川洋民族身份造假事件,重庆市教委日前表示:由于造假一事在其加分资格公示期间已被查处,其行为尚未构成加分事实,因此取消其加分资格,但仍保留其录取资格。


  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何川洋造假“未遂”,故而免于处罚。一名成绩优异的考生若被取消录取资格,的确令人惋惜。可是,这毕竟只是“于情”的一面,“于法”、“于理”呢?


  从“法”的角度,国家早已明确规定:“对违规变更民族成分的考生,一经查实,要进行严肃处理。包括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并记入考生电子档案。已经入学的要取消学籍。”意思很明确:只要造假事实存在,不管“既遂”还是“未遂”,都要受罚。


  从“理”的角度,造假“未遂”容易让人想到强奸“未遂”,对强奸“未遂”者,我们能否只纠正其行为而免于刑事处罚呢?显然不能。造假与强奸虽不能相提并论,但道理是一样的。


  为什么对违法者不能止于纠正,而要给予处罚?道理很简单:就是要提高违法成本,让其付出代价,以警示他人。如果造假“未遂”就可免于处罚,相信但凡有路子的人都会效仿,大不了造假未果,最终于皮毛未伤,何乐而不为?如果高考状元造假可免于处罚,其他考生造假又当如何?姑息一个高考状元,只会让一个人、一个家庭得益,却玷污了制度的严肃性,无异于开了一个坏头。(晏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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