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是国家在为农民还债
邓聿文
城乡的不平等是横亘于中国社会的一道鸿沟,曾几何时,农民的最大理想就是做一个城里人。日前正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及侵权责任法草案等多部法律,拟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城乡选举权、生命价值和劳动价值的不平等问题进行修正,实现农民和市民的“同票同权”、“同命同价”、“同工同酬”,我认为,这是朝城乡平等迈出的实质一步,是国家开始在制度和政治层面为农民还债。
中国在百多年的现代化进程中,对农民有着巨大亏欠。这个亏欠表现在,作为中国人口最多的一个群体,农民为现代化做出的贡献最大,而享受的收益却最少,以致在今天,“三农”问题成为中国社会进一步发展的一个死结。农民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在革命时代,农民是革命的主力军,为新中国的建立作出了巨大牺牲;其次,在建国后的工业化过程中,是农民提供了中国工业化所需要的原始资本积累。第三,改革开放后,又是数以亿计的农民工,抛家舍业,用最低廉的劳动力价格,支撑了中国产品的竞争力,成就了中国的“世界工厂”地位。
有两个数字可以说明农民对中国的巨大贡献。据统计,从1950年至1996年,中国农民为国家工业化、城市化发展提供的资本积累,总额多达2万亿元,约占全社会资本存量的三分之二。社科院人口所的研究也表明,改革开放30年,劳动力流动对GDP贡献率达21%。事实上,多数经济学家认为,中国经济在30年中之所以有高速增长,与中国所享受到的人口红利有莫大关系,而人口红利的主要贡献者,就是农民。
然而,为了获得农业生产的剩余,为工业化积累资本,长期以来国家在经济上通过工农业产品的价格“剪刀差”,将农民创造的价值大量转移到工业与城市。在社会生活中,通过户籍制度将农民牢牢地锁在农村;改革后,户籍制度虽有所松动,但农民依然在城市只能暂住。在最体现权力平等的选举上,每四个农民才相当于一个城里人。在生命的价值上,如果不幸遇难,城里人所获得的赔偿也比农民高出好几倍,甚至十几倍。在劳动的价格上,干同样的活,农民的工资要比城里人普遍低一大截。等等。总之,整个社会,对农民的制度性歧视依然很重、很多。
客观而言,农民不能享受与市民平等的国民待遇,某种程度上是基于中国特殊国情和特殊阶段迫不得已的一种制度选择,需要我们放在历史的具体情景中来看,而不能仅仅从道德层面进行批判。但是,如果说历史宜粗不宜细,不应过于苛责历史的话,当我们有条件时,就应将过去亏欠农民的补给他们。而现在,正是到了加速给农民还债的时候。然后,我们除了在经济方面采取某些政策和措施给农民还经济债外,农民所迫切希望的城乡同权却至今进展不大,二元户籍制度依然像座高山一样阻在亿万农民面前,他们依然享受不到国家给予城市居民提供的各种福利,他们的后代依然是权利贫困。
因此,为农民还债首先要打破城乡二元体制结构这个国家欠农民的最大制度债。而破除城乡二元体制需要国家在政治上拿出决断,从政治平等开始,逐步过渡到社会平等。正是在此意义上,我认为人大日前正在审议的“同票同权”非常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