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巡航vs海警武装执法

导语:日前,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郁志荣提出“不可以在专属经济区使用武力”的观点,这一观点遭到众多网友的反对和质疑。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让我们一同来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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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知道什么是专属经济区吗?

2.你认为中国是否需要建立海岸警备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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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在专属经济区使用武力”引争议

2012年12月10日,《环球时报》十四版刊登了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郁志荣一篇题为《在专属经济区武装执法不可取》的文章,郁志荣认为,专属经济区不同于领海,不可以在专属经济区使用武力。整合中国执法力量建立海岸警卫队没有必要。世界各国应该学习中国对专属经济区巡航执法的和平理念,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 【详细】

这一观点与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军事科学学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罗援少将的观点完全相反,一经提出就引起了很大反响。

罗援少将曾提出“整合海上执法维权力量,组建国家海岸警备队”的建议。他认为,目前中国海上执法维权力量,除海军外还有九股力量,号称“九龙治海”。海上执法和搜救力量分别隶属于多个部门和各级政府,存在职责重复、职责分散、设备(船艇飞机)重复购置以及人员队伍重复建设等诸多问题。组建国家海岸警备队并统一管理,可整合战略资源,形成拳头力量,使中国在领海的执法维权斗争中有更大回旋余地和有为空间,同时也与国际接轨。 【详细】

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的提出都有着一定的依据,一个建议整合战略资源,建立海岸警备队;一个倡导和平执法,避免不必要的冲突。那么,在专属经济区组建海岸警备队究竟有没有必要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专属经济区内并未明确禁止武装执法

要解决上面的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何为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确立的一项新制度,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其领海的海域所设立的一种专属管辖区。在此区域内沿海国为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目的,拥有主权权利。此外,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还有在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辖权。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有下列权利: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以及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的主权权利;对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和保护海洋环境的管辖权。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仍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等。

我国1998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行使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得到遵守,可以采取登临、检查、逮捕、扣留和进行司法程序等必要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行使紧追权。”【详细】

1992年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邻区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 【详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部分第七十三条“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执行”中规定到:“沿海国行使其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在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可采取为确保其依照本公约制定的法律和规章得到遵守所必要的措施,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 【详细】

仔细阅读相关法律不难发现,从字面上看,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禁止在专属经济区内武装执法。但这是否代表了武装执法是正确而适当的一种执法方式呢?

多年以来,对于侵犯我国海洋权益的国家和行为,我国一直坚持和平共处原则,以行政处罚为主要处理手段,并未轻易动用武装力量。中国海监和中国渔政两支非武装的行政执法队伍作为执法主力,除了对专属经济区定期维权巡航,还尝试行使对外国籍军船进行跟踪监视和驱赶等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取得了一定的实际效果。

对此,罗援将军表示:“我们应该感谢海上执法人员‘屡建奇功’,但这是他们在极端困难的情况下,冒着生命危险换来的。我们没有必要再让他们以身家性命为代价去赢得‘道义卫士’的虚名。即便这种非武力的和平执法是一种有效的执法模式,呼吁西方国家也来如此效仿,可能吗?” 【详细】

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尤其是中国周边国家多、摩擦不断。虽然目前在东海、南海尚未发生军事冲突,但日本是一个善于搞“偷袭”的民族,菲律宾、越南等南海声索国也不会善罢甘休,未来也许会遇到更多的问题,我国维护海洋权益的手段是否需要结合国情进行创新,这一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海岸警备队有其存在的道理

来看看郁志荣的观点。他认为“和平利用”是专属经济区制度中的一条重要原则。中国现在使用海监和渔政两支非武装的行政执法队伍于专属经济区管理完全符合《公约》规定,与专属经济区“和平利用”原则相一致。多年来,中国海监和中国渔政以非武装的和平方式对专属经济区进行维权巡航执法屡建奇功,得到了国际社会和国内舆论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为此,我们决不能盲目随大流,模仿美国、日本、韩国建立类似海岸警备队、海上保安厅、海上警察等的武装执法队伍。而是恰恰相反,要大声疾呼,世界各国应该学习中国对专属经济区巡航执法的理念,将武装执法体制改成非武装的行政执法形式,以防滥用权利造成对他国的伤害,引起本来完全可避免的矛盾冲突。 【详细】

再来看看中国的周边环境。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南海陆续出现海域被瓜分、岛礁被侵占、资源被掠夺的现象。到如今,东海与南海问题非但没有解决,反而愈演愈烈,菲律宾、越南、印度、日本等国家与我国大小摩擦不断。尽管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组建了中国海警、中国海事、中国海监、中国渔政等执法机构,但与周边国家的执法力量相比,中国的执法力量存在着政出多门、力量分散、职能重叠、责任不明等弊端,本来应该捏成一个拳头,实际上却伸展开五指,乏力地向四外沿展。

从法律上来讲,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属于国家的主权和海洋权益,维护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工具应该是国家的武装力量和国家的执法力量。但是在和平时期,海上面临的争端和冲突主要是海洋开发、资源争夺和海上航行方面的问题,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维护国家海上安全与稳定、进行常态性的护渔护航、搜索救援、环境保护、缉毒缉私及卫生防疫等,最主要的应该是国务院下属的执法力量。执法力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可以依法行事,即便是引发一些冲突也可以界定在法律框架之内,通过外交方式来解决。如果在这类事务中轻易使用国家的武装力量,万一引发冲突则很可能迅速升级为军事危机甚至是战争,后果难以想象。因此,美国、印度、日本等许多国家都组建了海岸警卫队。 【详细】

美国有自己的海岸警备队,日本则有海上保安厅,俄罗斯叫海上边防警卫队。中国设立这样一支部队,从军事斗争的实际运用来看,是和国际接轨的。这一武装力量可为中国的外交与军事斗争留下回旋余地。当摩擦发生时,由海岸警备队率先出面,因为它是一支“准军事部队”,不至于让一些海事问题直接升级为军事冲突。而海军则作为它的坚强后盾,一旦矛盾激化,则可以重拳出击。

不可忽略的是,组建海岸警备队并非易事,组建过程中许多问题需要我们重视和解决。首先就是相关部门“谁整合谁”?公安海警高等专科学校教授何忠龙指出:“以谁为主”组建的争论问题,已经成为中国海洋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阻力。其次,对于是否要成立“海岸警备队”仍然存在争议,许多人提出质疑不无道理,如:海岸警备队跟目前的海警、海监、渔政等执法力量之间是怎样的关系?在法律基础、执法范围、执法职责等方面有何具体设想?处理渔业等非军事问题时,海岸警备队是否合适?建立“准军事力量”是否会导致国家间的摩擦升级为军事对峙,甚至冲突,给所谓的“中国威胁论”制造借口?若要组建海岸警备队,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

组建海岸警备队与武装执法不可混为一谈

其实,组建海岸警备队与武装执法并非一回事。中国的执法力量可以不随意使用武力,但并不代表不可以武装,没有使用武力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的能力。就好比我们练武术不一定就要主动去打人,更多是为了防身,同时还可以强身健体。

这些年,因为中国蹈光养晦,追求和平,导致钓鱼岛被日本实际控制;南海的情况更是不容乐观,不但资源被肆意掠夺,连属于我国的南海岛礁都被大量侵占。由此可见,国家对于专属经济区的执法以什么样的形式展开,并不取决于所属国的愿望,而是要视行政执法的难易程度和执法对象抵抗强度来决定。中国在发展过程中一直坚持和平发展五项原则,但显而易见并非所有国家都这样。由于与我国之间利益冲突而不顾后果对我国进行挑衅的国家不算少数。由此可见,郁先生所提出的“各国学习中国和平执法”的可行性可谓相当低。在这种情况下,一味地拒绝使用武力就相当于对暴力抗法的侧面鼓励,终会导致执法行为的失败,国家的利益也会因此遭受巨大的损失。

当个别国家野蛮挑衅中国行政执法权的时候,不管中国是否组建海上综合执法力量都无法回避,只不过组建海上执法力量以后,在应对挑战的时候可以更从容些,我们的执法力量可以用最高的效率发挥它们的优势,以较小的成本维护国家的海上权益。 【详细】

结语
是否建立海岸警备队应由海岸沿线国家根据具体国情自主决定,在选择执法方式时,考虑哪种执法方式可使国家损失最小而达到效果最好,这才的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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