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gORDzxUT3 opinion.huanqiu.comarticle桂华:处理好社会“日常摩擦”/e3pmub6h5/e3pr9baf6在社会治理转型过程中,一些“事件”性矛盾引发公众的高度关注。部分存在于日常生活领域的社会冲突,经过网络渠道传播、加工和“制作”,在普通群众中生成“代入感”。经过网络媒体筛选过滤的“事件”性矛盾,往往具有很强的感官冲击,却并不代表真实世界。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推进,我国社会稳定程度和安全环境持续改善。在此背景下,阶层性、群体性社会矛盾持续下降,普通民众的生活环境不断改善。与此同时,因社会快速变迁造成社会秩序供给能力不足,并由此引发的“日常摩擦”类的矛盾有上升趋势。因此,建立“事件”性矛盾的应对体系,构成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部分。所谓“日常摩擦”可理解为发生在广大群众身边、由一些小的磕磕碰碰所造成的矛盾冲突,如家庭矛盾、邻里纠纷、噪音污染、物业管理失效等。“日常摩擦”以民事纠纷为主,且不一定反映为一方对另外一方的直接侵害。诸如农民建房采光、小区养狗、邻居空调滴水之类的“日常摩擦”尽管事由不大,却令人焦心,解决起来也头绪复杂。再者,由于这些“日常摩擦”广泛存在于社会各个“场景”,事关公民的生活体验,因此构成当前社会治理重点应对的问题。“日常摩擦”反映的是生活自身秩序问题。在乡村熟人社会解体及城市陌生人环境中,由于社会自身缺乏有效调解力量,“日常摩擦”令人情绪暴躁,在某些特殊场景中很可能演变为社会“事件”。再经网络传播,引发“事件”的各种巧合因素被剔除掉,受众被误导或因情景相似而引发“共情”。个别事件向广泛情绪演化,偶发的矛盾产生出广泛的社会效应。 建立“事件”性矛盾的应对体系首先要科学判断社会环境。应对“事件”性矛盾要堵疏结合,尤其要重视社会疏导功能。根据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来调整社会治理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环境建设,改良“摩擦”发生的社会土壤,即注重以村庄和城市小区为单元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引导群众走向良好互动,培育社会友善环境。再者,重视社会情绪引导。在改善社会环境及降低“事件”性矛盾发生概率的基础上,科学引导群众认知。在“事件”性矛盾发生之后,一是政府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在“事件”传播中严格遵循法律规范,宣传法治思想,避免极端情绪发生。二是构建“事件”治理机制,除了基层政府在“事件”发生时做好舆情应对之外,权威媒体机构可在事后对一些影响重大的“事件”进行过程复盘,一方面通过信息传播修复社会认知偏差;另一方面从中积累“事件”应对的社会治理经验。(作者是武汉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教授)1637525199114环球网版权作品,未经书面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责编:郭晓鹏环球时报163752519911411[]{"email":"guoxiaopeng@huanqiu.com","name":"郭晓鹏"}
在社会治理转型过程中,一些“事件”性矛盾引发公众的高度关注。部分存在于日常生活领域的社会冲突,经过网络渠道传播、加工和“制作”,在普通群众中生成“代入感”。经过网络媒体筛选过滤的“事件”性矛盾,往往具有很强的感官冲击,却并不代表真实世界。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推进,我国社会稳定程度和安全环境持续改善。在此背景下,阶层性、群体性社会矛盾持续下降,普通民众的生活环境不断改善。与此同时,因社会快速变迁造成社会秩序供给能力不足,并由此引发的“日常摩擦”类的矛盾有上升趋势。因此,建立“事件”性矛盾的应对体系,构成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部分。所谓“日常摩擦”可理解为发生在广大群众身边、由一些小的磕磕碰碰所造成的矛盾冲突,如家庭矛盾、邻里纠纷、噪音污染、物业管理失效等。“日常摩擦”以民事纠纷为主,且不一定反映为一方对另外一方的直接侵害。诸如农民建房采光、小区养狗、邻居空调滴水之类的“日常摩擦”尽管事由不大,却令人焦心,解决起来也头绪复杂。再者,由于这些“日常摩擦”广泛存在于社会各个“场景”,事关公民的生活体验,因此构成当前社会治理重点应对的问题。“日常摩擦”反映的是生活自身秩序问题。在乡村熟人社会解体及城市陌生人环境中,由于社会自身缺乏有效调解力量,“日常摩擦”令人情绪暴躁,在某些特殊场景中很可能演变为社会“事件”。再经网络传播,引发“事件”的各种巧合因素被剔除掉,受众被误导或因情景相似而引发“共情”。个别事件向广泛情绪演化,偶发的矛盾产生出广泛的社会效应。 建立“事件”性矛盾的应对体系首先要科学判断社会环境。应对“事件”性矛盾要堵疏结合,尤其要重视社会疏导功能。根据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来调整社会治理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环境建设,改良“摩擦”发生的社会土壤,即注重以村庄和城市小区为单元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引导群众走向良好互动,培育社会友善环境。再者,重视社会情绪引导。在改善社会环境及降低“事件”性矛盾发生概率的基础上,科学引导群众认知。在“事件”性矛盾发生之后,一是政府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在“事件”传播中严格遵循法律规范,宣传法治思想,避免极端情绪发生。二是构建“事件”治理机制,除了基层政府在“事件”发生时做好舆情应对之外,权威媒体机构可在事后对一些影响重大的“事件”进行过程复盘,一方面通过信息传播修复社会认知偏差;另一方面从中积累“事件”应对的社会治理经验。(作者是武汉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