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JAuniMERwS作者:朱佳俐opinion.huanqiu.comarticle朱佳俐:“知假买假”司法解释,为维权划界提供支持/e3pmub6h5/e3pr9baf6近年来,随着食品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规则确立,打假行为呈专门化、团队化、生意化的发展趋势,“知假买假”职业维权、高额索赔的行为逐渐增多,“维权的边界在哪里”等相关讨论长期难有定论。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完善了规制“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的具体规则,既保留了对食品领域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惩治,又进一步遏制并挤压了牟利式维权、职业化打假的生存空间,给完善食品药品领域消费维权提供了方向性和限定性的支持。 《解释》明确,对“知假买假”者,应当综合考虑所购商品保质期、普通消费者消费习惯、购买频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其中,如何正确界定“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将成为厘清“合理维权”与“恶意索赔”行为边界,确定惩罚性赔偿适用空间的关键考量因素。但目前来看,《解释》中对具体判断规则并未进行详细阐明或列举,如何精准划定“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范围,仍为司法实践中亟待面对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对“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把握,既不能过度增加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和难度,又不宜放宽对恶意维权索赔行为的规制,方能实现促进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引导消费者理性维权和依法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三者的动态平衡。 首先,“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本质上是对购买者行为背后的主观目的和动机进行评判,这往往需要法官基于经验法则、按照符合普通人价值判断作出考量。鉴于主观动机的不确定性,对其认定仍应根据购买者的客观行为予以综合判断,包括购买行为的数量、次数、用途、间隔时间、产品性质、多次购买行为的相关性、投诉举报记录等,核心在于购买行为是否符合一般生活消费的常情、常理。其判定重点在于是否存在短期、不合理的大宗购买、重复购买,或在投诉举报后仍反复购买,抑或在经营者释明产品问题并拒绝售卖情况下,诱导、说服售卖及存在偷录拍摄等异常消费行为等情形。 其次,消费过程中的一些“典型动作”可以作为确定赔偿基数的重要参考依据。一是对于短期多次超需求大宗购买,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考虑,将其首次购买数量或金额作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二是对于单次大量超需求购买,可结合经营者日常销售量等情况,参考一般销售者单次销售或一般购买者单次购买的数量,对“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范围进行估算;三是对于多次小额购买,但总购买量及次数未超出一般认知中个人或家庭等生活消费需求的,可以将多次购买的总额作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 总之,“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构成条件、判定标准、认定范围,现阶段存在难以量化、统一的客观难题,在具体执行中还需要各地法院、法官根据个案实际情况进行裁量,故其具体适用与认定尚有待实践检验。但有了《解释》给予的方向支持,随着个案处理量的增加,未来有望进一步明晰“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认定范围。 同时,对职业打假等恶意维权行为的规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司法裁判在厘清规则、规范行为之外,仍需进一步发挥协同治理作用,从而有效推动市场经营主体合法经营,消费者合理维权。一方面,要继续加强司法机关与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畅通沟通渠道,建立健全异常投诉“黑名单”制度,推进打假投诉维权信息数据跨区域、跨系统的共享与应用,降低“知假买假”的取证难度,同时加强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形成打击闭环;另一方面,可进一步扩大公益诉讼制度适用力度和范围,探索检察机关、消保委等部门公益诉讼协作机制,落实线索移送、办案协作、工作协同,共同推进以司法合作促进市场净化,真正实现违法者罚当其错,推动以罚促治,从而营造完善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和公平消费环境。(作者是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一级检察官)1724617740330环球网版权作品,未经书面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责编:李雨童环球时报172462704131611[]{"email":"zhaojiandong@huanqiu.com","name":"赵建东"}
近年来,随着食品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规则确立,打假行为呈专门化、团队化、生意化的发展趋势,“知假买假”职业维权、高额索赔的行为逐渐增多,“维权的边界在哪里”等相关讨论长期难有定论。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完善了规制“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的具体规则,既保留了对食品领域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惩治,又进一步遏制并挤压了牟利式维权、职业化打假的生存空间,给完善食品药品领域消费维权提供了方向性和限定性的支持。 《解释》明确,对“知假买假”者,应当综合考虑所购商品保质期、普通消费者消费习惯、购买频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其中,如何正确界定“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将成为厘清“合理维权”与“恶意索赔”行为边界,确定惩罚性赔偿适用空间的关键考量因素。但目前来看,《解释》中对具体判断规则并未进行详细阐明或列举,如何精准划定“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范围,仍为司法实践中亟待面对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对“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把握,既不能过度增加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和难度,又不宜放宽对恶意维权索赔行为的规制,方能实现促进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引导消费者理性维权和依法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三者的动态平衡。 首先,“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本质上是对购买者行为背后的主观目的和动机进行评判,这往往需要法官基于经验法则、按照符合普通人价值判断作出考量。鉴于主观动机的不确定性,对其认定仍应根据购买者的客观行为予以综合判断,包括购买行为的数量、次数、用途、间隔时间、产品性质、多次购买行为的相关性、投诉举报记录等,核心在于购买行为是否符合一般生活消费的常情、常理。其判定重点在于是否存在短期、不合理的大宗购买、重复购买,或在投诉举报后仍反复购买,抑或在经营者释明产品问题并拒绝售卖情况下,诱导、说服售卖及存在偷录拍摄等异常消费行为等情形。 其次,消费过程中的一些“典型动作”可以作为确定赔偿基数的重要参考依据。一是对于短期多次超需求大宗购买,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考虑,将其首次购买数量或金额作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二是对于单次大量超需求购买,可结合经营者日常销售量等情况,参考一般销售者单次销售或一般购买者单次购买的数量,对“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范围进行估算;三是对于多次小额购买,但总购买量及次数未超出一般认知中个人或家庭等生活消费需求的,可以将多次购买的总额作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 总之,“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构成条件、判定标准、认定范围,现阶段存在难以量化、统一的客观难题,在具体执行中还需要各地法院、法官根据个案实际情况进行裁量,故其具体适用与认定尚有待实践检验。但有了《解释》给予的方向支持,随着个案处理量的增加,未来有望进一步明晰“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认定范围。 同时,对职业打假等恶意维权行为的规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司法裁判在厘清规则、规范行为之外,仍需进一步发挥协同治理作用,从而有效推动市场经营主体合法经营,消费者合理维权。一方面,要继续加强司法机关与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畅通沟通渠道,建立健全异常投诉“黑名单”制度,推进打假投诉维权信息数据跨区域、跨系统的共享与应用,降低“知假买假”的取证难度,同时加强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形成打击闭环;另一方面,可进一步扩大公益诉讼制度适用力度和范围,探索检察机关、消保委等部门公益诉讼协作机制,落实线索移送、办案协作、工作协同,共同推进以司法合作促进市场净化,真正实现违法者罚当其错,推动以罚促治,从而营造完善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和公平消费环境。(作者是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一级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