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KAFEATRslj作者:郭晓兵opinion.huanqiu.comarticle郭晓兵:和平利用科技是不可剥夺的发展权利/e3pmub6h5/e3pr9baf6联合国大会第一委员会日前表决通过中国提出的“在国际安全领域促进和平利用国际合作”决议草案。这是2021年以来,联合国大会第一委员会第三次通过相关决议。后续,该决议将提交给联合国大会作进一步表决。 这是中国践行全球安全倡议,推动国际科技合作,捍卫和平利用科技权的重要举措。那么和平利用科技的法理基础是什么?中国为什么要大声疾呼维护和平利用科技权?未来国际社会应该怎么做呢? 和平利用科技权的概念可能听着陌生,但是在一系列国际人权法宣言和条约中早就有相关规定。例如,1948 年《世界人权宣言》第 27 条规定“人人有权……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当时参与宣言起草的中国外交官张彭春为该条款的制定做出了积极贡献。1966年《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将其确立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 和平利用科技的理念还见之于核生化防扩散条约以及外空、极地等全球公域立法之中。防扩散条约以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扩散为主要目的,但同时强调必须在裁军、防扩散、和平利用三者之间保持必要平衡,不能以防扩散之名过度干扰和平利用。《外空条约》《南极条约》则规定相关新疆域应用于和平目的。此外,《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也以“安全例外条款”的形式表明,除非“基本安全利益”受到威胁,否则不应限制自由贸易。以上种种宣言、条约、公约,从不同角度对和平利用科技权做了规定。联大通过的和平利用决议也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概念,指出所有国家在“最大可能范围内参加以和平利用为目的而进行设备、材料及科学技术交流的权利不可剥夺”。 今天我们谈到和平利用科技权,主要指三方面权利。一是科技合作权。科学无国界,各国均有开展科技国际合作的权利。二是科技治理权。科技影响及于各国和子孙后世,各国均有权参与全球科技治理。三是科技福利权。科学为人类公器,科技发展让贫者愈贫、富者愈富殊不人道,更无助于全世界的可持续发展与安全。 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三方面的权利如今都面临严峻挑战。就科技合作权而言,科技政治化、武器化趋势正呈现恶性发展。有的国家对通用性技术实施过度的歧视性出口管制,对科技投资实施双向限制,硬生生割裂长期以来形成的全球科技产业链和供应链。有的国家泛起“麦卡锡主义”沉渣,以国籍、种族、文化为标准对科技人员采取歧视性司法政策,限制其与特定国家的合作。 就科技治理权而言,有的国家以意识形态划线,构建所谓“民主科技联盟”,张罗什么“奥库斯”三方合作、“芯片四方”、“印太四方”、“经济北约”、“民主十国”等小多边机制,关起门来制定科技出口管制规则。此外,传统的防扩散出口管制机制中发展中国家成员比例太低,使得这些机制的代表性、包容性受到质疑。 就科技福利权而言,高科技发展的“马太效应”使得南北之间的科技和数字鸿沟不断扩大,严重影响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随着新一轮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蓬勃发展,科技在国家发展中的作用更加重要,而“全球南方”国家却面临错过发展快车的风险。 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笔者所在的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出台报告《唤醒“睡美人”——和平利用科技权面临的挑战及其前进路径》,提出一系列建议。国际社会应该明确和平利用科技的基本原则。一是统筹发展与安全,在防扩散等安全需求与和平发展之间达成更好的平衡。二是坚持国际法治,坚持公正、合理、非歧视的出口管制,反对滥施单边制裁,反对滥用国家安全借口实施出口管制。三是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反对组建排他性小集团搞科技垄断。 具体而言,联合国应通过宣言,申明和平利用科技的重要性,并组建政府专家组或开放式工作组,就相关议题展开深入、系统的讨论。各国应本着求同存异、相互尊重的原则,就各自关切的供应链安全问题开展坦诚、务实的建设性对话,为国际贸易和投资营造良好环境。防扩散出口管制机制应向发展中国家敞开大门,并增加决策透明度。各国还应通过对话达成协议,切实保障科技人员国际旅行和开展科技交流的自由和安全。 和平利用科技权恰如一位“睡美人”,却长期被忽视,迄今未得到足够关注和充分研究。现在唤醒她,并将她盛装打扮,推向国际讨论的前台,可以给变乱交织的世界增添一份和平和发展的动力。(作者是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研究员)1731002914760环球网版权作品,未经书面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责编:李雨童环球时报173101808406911[]{"email":"liyutong@huanqiu.com","name":"李雨童"}
联合国大会第一委员会日前表决通过中国提出的“在国际安全领域促进和平利用国际合作”决议草案。这是2021年以来,联合国大会第一委员会第三次通过相关决议。后续,该决议将提交给联合国大会作进一步表决。 这是中国践行全球安全倡议,推动国际科技合作,捍卫和平利用科技权的重要举措。那么和平利用科技的法理基础是什么?中国为什么要大声疾呼维护和平利用科技权?未来国际社会应该怎么做呢? 和平利用科技权的概念可能听着陌生,但是在一系列国际人权法宣言和条约中早就有相关规定。例如,1948 年《世界人权宣言》第 27 条规定“人人有权……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当时参与宣言起草的中国外交官张彭春为该条款的制定做出了积极贡献。1966年《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将其确立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 和平利用科技的理念还见之于核生化防扩散条约以及外空、极地等全球公域立法之中。防扩散条约以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扩散为主要目的,但同时强调必须在裁军、防扩散、和平利用三者之间保持必要平衡,不能以防扩散之名过度干扰和平利用。《外空条约》《南极条约》则规定相关新疆域应用于和平目的。此外,《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也以“安全例外条款”的形式表明,除非“基本安全利益”受到威胁,否则不应限制自由贸易。以上种种宣言、条约、公约,从不同角度对和平利用科技权做了规定。联大通过的和平利用决议也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概念,指出所有国家在“最大可能范围内参加以和平利用为目的而进行设备、材料及科学技术交流的权利不可剥夺”。 今天我们谈到和平利用科技权,主要指三方面权利。一是科技合作权。科学无国界,各国均有开展科技国际合作的权利。二是科技治理权。科技影响及于各国和子孙后世,各国均有权参与全球科技治理。三是科技福利权。科学为人类公器,科技发展让贫者愈贫、富者愈富殊不人道,更无助于全世界的可持续发展与安全。 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三方面的权利如今都面临严峻挑战。就科技合作权而言,科技政治化、武器化趋势正呈现恶性发展。有的国家对通用性技术实施过度的歧视性出口管制,对科技投资实施双向限制,硬生生割裂长期以来形成的全球科技产业链和供应链。有的国家泛起“麦卡锡主义”沉渣,以国籍、种族、文化为标准对科技人员采取歧视性司法政策,限制其与特定国家的合作。 就科技治理权而言,有的国家以意识形态划线,构建所谓“民主科技联盟”,张罗什么“奥库斯”三方合作、“芯片四方”、“印太四方”、“经济北约”、“民主十国”等小多边机制,关起门来制定科技出口管制规则。此外,传统的防扩散出口管制机制中发展中国家成员比例太低,使得这些机制的代表性、包容性受到质疑。 就科技福利权而言,高科技发展的“马太效应”使得南北之间的科技和数字鸿沟不断扩大,严重影响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随着新一轮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蓬勃发展,科技在国家发展中的作用更加重要,而“全球南方”国家却面临错过发展快车的风险。 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笔者所在的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出台报告《唤醒“睡美人”——和平利用科技权面临的挑战及其前进路径》,提出一系列建议。国际社会应该明确和平利用科技的基本原则。一是统筹发展与安全,在防扩散等安全需求与和平发展之间达成更好的平衡。二是坚持国际法治,坚持公正、合理、非歧视的出口管制,反对滥施单边制裁,反对滥用国家安全借口实施出口管制。三是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反对组建排他性小集团搞科技垄断。 具体而言,联合国应通过宣言,申明和平利用科技的重要性,并组建政府专家组或开放式工作组,就相关议题展开深入、系统的讨论。各国应本着求同存异、相互尊重的原则,就各自关切的供应链安全问题开展坦诚、务实的建设性对话,为国际贸易和投资营造良好环境。防扩散出口管制机制应向发展中国家敞开大门,并增加决策透明度。各国还应通过对话达成协议,切实保障科技人员国际旅行和开展科技交流的自由和安全。 和平利用科技权恰如一位“睡美人”,却长期被忽视,迄今未得到足够关注和充分研究。现在唤醒她,并将她盛装打扮,推向国际讨论的前台,可以给变乱交织的世界增添一份和平和发展的动力。(作者是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