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KFFNt1pB6r作者:刘久opinion.huanqiu.comarticle刘久:福岛核残渣取出应严守九大原则/e3pmub6h5/e3pr9baf6近日,日本东京电力公司(以下简称东电)发布消息称,在福岛第一核电站2号机组内试验性地取出了长约5毫米、重约0.7克的核燃料残渣,并将其移出到了安全壳外。这是自2011年福岛核事故发生以来首次取出核燃料残渣。2011年“3·11”东日本大地震及引发的巨大海啸,造成福岛第一核电站应急供电被毁,反应堆停堆后得不到必要冷却,最终导致6个机组中1号到3号机组堆芯在高温下熔毁,引发氢气爆炸并掉落到安全壳底部等处,形成核燃料残渣。虽然目前东电已将少量核燃料残渣转移至专用容器、试提取开始收尾,但相比国际废堆研究开发机构(IRID)推算的熔毁核燃料257吨、熔毁后混合物质880吨而言,实在是杯水车薪。有专家指出,仅取出核燃料残渣可能就需要100年。面对体量如此大、时间如此长的核燃料残渣处理工作,一旦出现纰漏,将会给日本民众乃至周边国家带来严重的健康和环境损害。不同于核污染水,核燃料残渣通常含有更高的放射性物质浓度、放射性同位素半衰期也更长。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在《放射性废物的分类》中的定义,核设施的事故残留物属于环境中的放射性物质,应按放射性废物进行处理,并根据放射性废物的活度和半衰期将其分为免管废物、极短寿命废物、极低放废物、低放废物、中放废物和高放废物。值得注意的是,福岛第一核电站的核燃料残渣不同于一般放射性废物,它们散布在安全壳底部,分布情况未知,现阶段对取出的少量残渣进行各项检测需要耗时数月至一年。但也只有进行检测并完成其放射性分类,才能确定应采取的相应防护标准与处置办法,从而真正有效地推进福岛核事故的善后工作。 周边国家民众对东电的善后处理,尤其这个“大项目”要坚持上百年缺乏信心十分正常。东电在福岛核事故发生前后的表现充分证明了这不仅是一场天灾,也是人祸。早在2002年就有机构指出日本东部海域存在发生大地震并引发大海啸的风险,但东电高层置若罔闻,拒绝提高防海啸标准;地震发生前,1号机组已服役40年,东电决定延期使用20年却未能对电站内6座反应堆冷却系统的33个关键设备进行检修,不少设备已锈迹斑斑;在地震发生后,东电因担心损失,一再拖延释放反应堆蒸汽、注入海水帮助冷却等处理措施,直接导致1号、3号、4号机组发生氢气爆炸。在随后的日子里,东电还有隐瞒堆芯熔毁情况、偷排高浓度放射性核污染水等一系列行为。指望这样的公司自觉严格遵守各项标准与规定、自我审查监督核事故善后处理,其结果可想而知。因此,未来日本政府应严密监督东电恪守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核燃料残渣取出、运输与贮存过程中的九项基本原则,即保护公众健康原则、环境保护原则、超越国境保护原则、保护后代原则、不给后代造成不适当负担原则、纳入国家法律体系原则、控制放射性废物产生原则、放射性废物产生和管理各阶段相依性原则、保证废物管理设施安全原则。具体而言,首先,针对取出核燃料残渣可能造成的二次污染问题,东电必须严格落实相关国际条约和规定,加强对核燃料残渣从取出到处理的全过程监管,确保放射性废物管理期间的临界问题和所产生余热的排除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同时定期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通报安全情况,接受日本政府与外部机构的监督评估。其次,针对核燃料残渣取出工作中多次遇到技术问题导致项目中止,日本政府与东电应加大在机器人、核防护等技术领域的研发投入,制定更有效的处理方案。最后,考虑到核燃料残渣处理将是一个长期过程,东电和日本政府需要调整30到40年的处理预期,以百年为基准制定并实施长期、可持续的计划,形成囊括国际机构与周边国家的,高效透明的监督、沟通、协调机制,重建国内民众与外界对日本能够妥善处理福岛核事故善后工作、实现环境恢复的信任。只有做到了这些,才谈得上留给后代一个“干净的地球”。(作者是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1731523742694环球网版权作品,未经书面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责编:肖山环球时报173153657566911[]{"email":"xiaoshan@huanqiu.com","name":"肖山"}
近日,日本东京电力公司(以下简称东电)发布消息称,在福岛第一核电站2号机组内试验性地取出了长约5毫米、重约0.7克的核燃料残渣,并将其移出到了安全壳外。这是自2011年福岛核事故发生以来首次取出核燃料残渣。2011年“3·11”东日本大地震及引发的巨大海啸,造成福岛第一核电站应急供电被毁,反应堆停堆后得不到必要冷却,最终导致6个机组中1号到3号机组堆芯在高温下熔毁,引发氢气爆炸并掉落到安全壳底部等处,形成核燃料残渣。虽然目前东电已将少量核燃料残渣转移至专用容器、试提取开始收尾,但相比国际废堆研究开发机构(IRID)推算的熔毁核燃料257吨、熔毁后混合物质880吨而言,实在是杯水车薪。有专家指出,仅取出核燃料残渣可能就需要100年。面对体量如此大、时间如此长的核燃料残渣处理工作,一旦出现纰漏,将会给日本民众乃至周边国家带来严重的健康和环境损害。不同于核污染水,核燃料残渣通常含有更高的放射性物质浓度、放射性同位素半衰期也更长。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在《放射性废物的分类》中的定义,核设施的事故残留物属于环境中的放射性物质,应按放射性废物进行处理,并根据放射性废物的活度和半衰期将其分为免管废物、极短寿命废物、极低放废物、低放废物、中放废物和高放废物。值得注意的是,福岛第一核电站的核燃料残渣不同于一般放射性废物,它们散布在安全壳底部,分布情况未知,现阶段对取出的少量残渣进行各项检测需要耗时数月至一年。但也只有进行检测并完成其放射性分类,才能确定应采取的相应防护标准与处置办法,从而真正有效地推进福岛核事故的善后工作。 周边国家民众对东电的善后处理,尤其这个“大项目”要坚持上百年缺乏信心十分正常。东电在福岛核事故发生前后的表现充分证明了这不仅是一场天灾,也是人祸。早在2002年就有机构指出日本东部海域存在发生大地震并引发大海啸的风险,但东电高层置若罔闻,拒绝提高防海啸标准;地震发生前,1号机组已服役40年,东电决定延期使用20年却未能对电站内6座反应堆冷却系统的33个关键设备进行检修,不少设备已锈迹斑斑;在地震发生后,东电因担心损失,一再拖延释放反应堆蒸汽、注入海水帮助冷却等处理措施,直接导致1号、3号、4号机组发生氢气爆炸。在随后的日子里,东电还有隐瞒堆芯熔毁情况、偷排高浓度放射性核污染水等一系列行为。指望这样的公司自觉严格遵守各项标准与规定、自我审查监督核事故善后处理,其结果可想而知。因此,未来日本政府应严密监督东电恪守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核燃料残渣取出、运输与贮存过程中的九项基本原则,即保护公众健康原则、环境保护原则、超越国境保护原则、保护后代原则、不给后代造成不适当负担原则、纳入国家法律体系原则、控制放射性废物产生原则、放射性废物产生和管理各阶段相依性原则、保证废物管理设施安全原则。具体而言,首先,针对取出核燃料残渣可能造成的二次污染问题,东电必须严格落实相关国际条约和规定,加强对核燃料残渣从取出到处理的全过程监管,确保放射性废物管理期间的临界问题和所产生余热的排除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同时定期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通报安全情况,接受日本政府与外部机构的监督评估。其次,针对核燃料残渣取出工作中多次遇到技术问题导致项目中止,日本政府与东电应加大在机器人、核防护等技术领域的研发投入,制定更有效的处理方案。最后,考虑到核燃料残渣处理将是一个长期过程,东电和日本政府需要调整30到40年的处理预期,以百年为基准制定并实施长期、可持续的计划,形成囊括国际机构与周边国家的,高效透明的监督、沟通、协调机制,重建国内民众与外界对日本能够妥善处理福岛核事故善后工作、实现环境恢复的信任。只有做到了这些,才谈得上留给后代一个“干净的地球”。(作者是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