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M1ZW4oOhSC作者:霍政欣opinion.huanqiu.comarticle霍政欣:“攻防兼备”,反制“法律工具箱”更精细了/e3pmub6h5/e3pr9baf6日前,李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行政法规层面完善了反制法律体系,这是我国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的重大成果。 近年来,全球地缘格局深刻调整,某些西方国家出于遏制、打压中国发展的目的,愈加频繁地依据其国内法对我有关机构、实体和个人实施“制裁”,严重侵害我国权益,严重扰乱国际秩序。面对日益严峻复杂的外部挑战和压力,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6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以下简称《反外国制裁法》)。自《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以来,外交部、商务部等行政机关多次据此公布和实施反制措施,人民法院也开始积累适用该法维护我国企业权益的司法实践。由此,我国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呈加速完善之势。 不过,作为国家立法,《反外国制裁法》仅有16条,旨在对反外国制裁的基本原则、制裁主体、制裁措施和程序等做概括性规定和总体性制度设计,这导致该法宣示性和授权性条款相对较多,操作性条款相对不足。因此,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通过制定具体的配套制度和细化规则实施《反外国制裁法》,是确保该法有效运转和有力执行的应有之义。概言之,《规定》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反制措施的内涵,拓展其范围,完善其规则。一是阐明《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二项中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各类财产”的涵义。二是明确该法第六条第三项中禁止或者限制进行的“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的范围。三是释明该法第六条第四项中的“其他必要措施”的具体范畴。上述规定显著提高了我国反制措施的确定性、针对性和威慑力。 第二,规范执法流程,细化反制程序。一是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实施反制过程中有权开展相应调查和对外磋商,以增强应对外国制裁的主动性和灵活性。二是完善反制决定的要素,规定其应当明确反制措施的适用对象、具体反制措施、施行日期等。三是细化反制决定的发布与更新程序,明确反制决定应当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官方网站等途径发布并及时更新。这些规定有力提高了我国反制措施的规范性、严谨性和反制制度的透明度、公开性,标志着我国反制制度的法治化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第三,明确各部门职责,强调部门协同,夯实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一方面,反制决定的做出须体现统一协调的国家意志,另一方面,反制措施的实施涉及众多行政机关的职责,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对于反制制度的高效运转至关重要。鉴于此,《规定》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承担反外国制裁相关工作,同时强调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 第四,鼓励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参与反制体系建设。涉外法律服务是我国涉外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明确鼓励支持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为反外国制裁提供法律服务,这既有利于涉外法律服务业创新发展,也有力推动涉外法治大协同工作格局加快形成。 由于《规定》的公布正逢美国借疫情滥诉案出现新情况,第十九条因而引发广泛关注。该款规定,外国国家、组织或者个人通过推动、实施诉讼等手段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对上述主体采取反制措施,并保留采取强制执行财产以及其他更严厉反制措施的权利。可见,《规定》丰富和充实了我国应对此类滥诉的“法律工具箱”,有利于赢得涉外法律斗争的主动权。 综上所述,《规定》的实施使我国运用法治手段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标志着我国构建“攻防兼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又迈出重要一步。(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743009942286环球网版权作品,未经书面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责编:李雨童环球时报174302984298412[]{"email":"liyutong@huanqiu.com","name":"李雨童"}
日前,李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行政法规层面完善了反制法律体系,这是我国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的重大成果。 近年来,全球地缘格局深刻调整,某些西方国家出于遏制、打压中国发展的目的,愈加频繁地依据其国内法对我有关机构、实体和个人实施“制裁”,严重侵害我国权益,严重扰乱国际秩序。面对日益严峻复杂的外部挑战和压力,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6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以下简称《反外国制裁法》)。自《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以来,外交部、商务部等行政机关多次据此公布和实施反制措施,人民法院也开始积累适用该法维护我国企业权益的司法实践。由此,我国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呈加速完善之势。 不过,作为国家立法,《反外国制裁法》仅有16条,旨在对反外国制裁的基本原则、制裁主体、制裁措施和程序等做概括性规定和总体性制度设计,这导致该法宣示性和授权性条款相对较多,操作性条款相对不足。因此,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通过制定具体的配套制度和细化规则实施《反外国制裁法》,是确保该法有效运转和有力执行的应有之义。概言之,《规定》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反制措施的内涵,拓展其范围,完善其规则。一是阐明《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二项中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各类财产”的涵义。二是明确该法第六条第三项中禁止或者限制进行的“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的范围。三是释明该法第六条第四项中的“其他必要措施”的具体范畴。上述规定显著提高了我国反制措施的确定性、针对性和威慑力。 第二,规范执法流程,细化反制程序。一是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实施反制过程中有权开展相应调查和对外磋商,以增强应对外国制裁的主动性和灵活性。二是完善反制决定的要素,规定其应当明确反制措施的适用对象、具体反制措施、施行日期等。三是细化反制决定的发布与更新程序,明确反制决定应当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官方网站等途径发布并及时更新。这些规定有力提高了我国反制措施的规范性、严谨性和反制制度的透明度、公开性,标志着我国反制制度的法治化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第三,明确各部门职责,强调部门协同,夯实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一方面,反制决定的做出须体现统一协调的国家意志,另一方面,反制措施的实施涉及众多行政机关的职责,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对于反制制度的高效运转至关重要。鉴于此,《规定》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承担反外国制裁相关工作,同时强调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 第四,鼓励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参与反制体系建设。涉外法律服务是我国涉外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明确鼓励支持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为反外国制裁提供法律服务,这既有利于涉外法律服务业创新发展,也有力推动涉外法治大协同工作格局加快形成。 由于《规定》的公布正逢美国借疫情滥诉案出现新情况,第十九条因而引发广泛关注。该款规定,外国国家、组织或者个人通过推动、实施诉讼等手段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对上述主体采取反制措施,并保留采取强制执行财产以及其他更严厉反制措施的权利。可见,《规定》丰富和充实了我国应对此类滥诉的“法律工具箱”,有利于赢得涉外法律斗争的主动权。 综上所述,《规定》的实施使我国运用法治手段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标志着我国构建“攻防兼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又迈出重要一步。(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