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MmyakF3ePt作者:李建坤opinion.huanqiu.comarticle李建坤:用“调解”为全球法治贡献东方智慧/e3pmub6h5/e3pr9baf65月30日,《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的签署仪式将正式在香港举行。国际调解院的设立,不仅是我国在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创举,更是在当前全球秩序深刻调整背景下,为国际社会提供的和平、公正、高效的全球法治公共产品。从国际法视角看,这不仅是对《联合国宪章》第33条和平解决争端原则的积极回应,也是对全球治理赤字和国际法治困境的东方制度解答,体现了中国式现代化“和平发展道路”的核心要义。一是对现行制度的有益补充,也是对国际争端解决方式的结构性创新。国际调解院是中国为顺应国际调解发展趋势和需求,与持相近理念的国家共同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提供的全球法治公共产品,在其成立之前,国际上还没有专司调解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目前的全球性或区域性争端解决机构以其受案范围为标准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即解决国家间的争端、投资者与国家间的投资争端以及国际商事争议。但是,现行机构对于这些争端的解决大多以诉讼或仲裁为主要方式,调解在其中处于相对边缘的位置。然而,国际争端解决中诉讼和仲裁的不足与弊端日益凸显,调解的需求日益增长,这种供需关系不平衡进一步促进了国际调解院的设立。和平解决争端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国家在处理国际事务时必须遵守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国际调解院作为全球首个以调解方式为核心、由多国共同发起建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在法律架构上以国际条约为基础、在组织形式上坚持多边主义、在职能定位上专司调解事务,具有明显的创新意义。当然,国际调解院的出现并非要将现有机制与机构推倒重构,而是在现有基础上进行结构性发展创新,协同增效,以调解方式和平解决国家间争端、国际投资争端与国际商事争议等。这也是对现有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的完善。 二是对东方智慧的法治转化,也是和平发展的中国式表达。调解不仅是一种争端解决方式,更是一种文明理念。中国传统文化中强调“以和为贵”“和而不同”,这与现代国际法中所提倡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精神高度契合。中国在国家间争端、国际投资争端以及国际商事争议中运用调解的方式定分止争,具有丰富的制度基础与实践经验。例如,沙特伊朗“北京和解”、部分涉及中国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以和解结案、我国国际商事调解制度与实践强劲发展等。在此基础上,通过设立常设性、政府间国际调解机构,中国将调解的文明理念转化为国际法制度,为全球治理注入了富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基因,也是法治全球化中的中国角色再定位。以调解为中心的争端解决方式,体现了中国式现代化中“和平发展道路”的核心理念,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提供法治支持。与对抗性为主的争端解决方式不同,调解强调协商与平衡,避免导致国家间或各主体间关系进一步恶化。在当前地缘政治分裂、霸权主义抬头背景下,调解为“非对抗性争端解决”提供了制度出路,也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具参与性和选择性的法律途径,体现出制度公平与程序正义的统一。三是为全球治理提供制度性供给。国际调解院的诞生正值全球治理体系深陷危机的关键节点。国际秩序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西方国家主导的传统治理模式日益失灵,而发展中国家则渴望建立公平、包容、多边的新型国际制度。在此背景下,中国主张通过和平、公正、协商的方式处理国际事务,提出建设性机制路径,是对全球治理的有益制度供给。国际调解院是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从理念推进到行动的具体举措之一,蕴含着以国际法为基础的法治精神。国际调解院是规则治理和关系治理的融合,能有效提升全球治理能力。国际调解院维护以国际法治为基础的规则治理的同时,融合和平共处、求同存异等治理理念,是法律与外交的有机融合、是公法与私法的有效衔接、是治理与发展的有益助力。国际调解院设立在中国香港,既是国际法治定位的技术选择,更具有深远的政治与制度意涵。作为普通法与大陆法交汇点的香港,具备处理多法系争端的经验与制度基础。同时,“一国两制”下的香港作为中国法治对外窗口之一,也正通过国际调解院的建设展示中国在国际法治领域的制度能力与文化包容。国际调解院回应了各国求和平、促稳定、谋发展的共同关切,顺应合作共赢的时代大势,汇集了各大法系的优势,有利于推动法治领域的全球治理向更公正更合理的方向发展,也是中国为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作出的负责任大国贡献。(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助理教授)1747945345392环球网版权作品,未经书面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责编:肖山环球时报174795307614911[]{"email":"xiaoshan@huanqiu.com","name":"肖山"}
5月30日,《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的签署仪式将正式在香港举行。国际调解院的设立,不仅是我国在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创举,更是在当前全球秩序深刻调整背景下,为国际社会提供的和平、公正、高效的全球法治公共产品。从国际法视角看,这不仅是对《联合国宪章》第33条和平解决争端原则的积极回应,也是对全球治理赤字和国际法治困境的东方制度解答,体现了中国式现代化“和平发展道路”的核心要义。一是对现行制度的有益补充,也是对国际争端解决方式的结构性创新。国际调解院是中国为顺应国际调解发展趋势和需求,与持相近理念的国家共同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提供的全球法治公共产品,在其成立之前,国际上还没有专司调解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目前的全球性或区域性争端解决机构以其受案范围为标准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即解决国家间的争端、投资者与国家间的投资争端以及国际商事争议。但是,现行机构对于这些争端的解决大多以诉讼或仲裁为主要方式,调解在其中处于相对边缘的位置。然而,国际争端解决中诉讼和仲裁的不足与弊端日益凸显,调解的需求日益增长,这种供需关系不平衡进一步促进了国际调解院的设立。和平解决争端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国家在处理国际事务时必须遵守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国际调解院作为全球首个以调解方式为核心、由多国共同发起建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在法律架构上以国际条约为基础、在组织形式上坚持多边主义、在职能定位上专司调解事务,具有明显的创新意义。当然,国际调解院的出现并非要将现有机制与机构推倒重构,而是在现有基础上进行结构性发展创新,协同增效,以调解方式和平解决国家间争端、国际投资争端与国际商事争议等。这也是对现有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的完善。 二是对东方智慧的法治转化,也是和平发展的中国式表达。调解不仅是一种争端解决方式,更是一种文明理念。中国传统文化中强调“以和为贵”“和而不同”,这与现代国际法中所提倡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精神高度契合。中国在国家间争端、国际投资争端以及国际商事争议中运用调解的方式定分止争,具有丰富的制度基础与实践经验。例如,沙特伊朗“北京和解”、部分涉及中国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以和解结案、我国国际商事调解制度与实践强劲发展等。在此基础上,通过设立常设性、政府间国际调解机构,中国将调解的文明理念转化为国际法制度,为全球治理注入了富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基因,也是法治全球化中的中国角色再定位。以调解为中心的争端解决方式,体现了中国式现代化中“和平发展道路”的核心理念,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提供法治支持。与对抗性为主的争端解决方式不同,调解强调协商与平衡,避免导致国家间或各主体间关系进一步恶化。在当前地缘政治分裂、霸权主义抬头背景下,调解为“非对抗性争端解决”提供了制度出路,也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具参与性和选择性的法律途径,体现出制度公平与程序正义的统一。三是为全球治理提供制度性供给。国际调解院的诞生正值全球治理体系深陷危机的关键节点。国际秩序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西方国家主导的传统治理模式日益失灵,而发展中国家则渴望建立公平、包容、多边的新型国际制度。在此背景下,中国主张通过和平、公正、协商的方式处理国际事务,提出建设性机制路径,是对全球治理的有益制度供给。国际调解院是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从理念推进到行动的具体举措之一,蕴含着以国际法为基础的法治精神。国际调解院是规则治理和关系治理的融合,能有效提升全球治理能力。国际调解院维护以国际法治为基础的规则治理的同时,融合和平共处、求同存异等治理理念,是法律与外交的有机融合、是公法与私法的有效衔接、是治理与发展的有益助力。国际调解院设立在中国香港,既是国际法治定位的技术选择,更具有深远的政治与制度意涵。作为普通法与大陆法交汇点的香港,具备处理多法系争端的经验与制度基础。同时,“一国两制”下的香港作为中国法治对外窗口之一,也正通过国际调解院的建设展示中国在国际法治领域的制度能力与文化包容。国际调解院回应了各国求和平、促稳定、谋发展的共同关切,顺应合作共赢的时代大势,汇集了各大法系的优势,有利于推动法治领域的全球治理向更公正更合理的方向发展,也是中国为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作出的负责任大国贡献。(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