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Nnx8iJ1d7a作者:包毅楠、曹群opinion.huanqiu.comarticle包毅楠、曹群:警惕“气候责任陷阱”,坚持自主减排/e3pmub6h5/e3pr9baf6前段时间,位于海牙的国际法院(ICJ)通过了一项咨询意见,旨在解答“各国是否有法律义务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特别是防止其对其他国家及全球共同利益造成不可逆转的危害”这一问题,是国际法院首次系统性阐述各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国际法义务。在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发言人郭嘉昆表示,中方积极参与了本次咨询意见案,咨询意见确认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等指导原则,反映了包括中方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长期以来的立场和主张,对维护和推进国际气候合作具有积极意义。 咨询意见中还强调了发达国家需带头应对气候变化、各国有义务加强国际合作,国际社会在肯定咨询意见对全球气候治理的“法律澄清”等积极意义的同时,也要重视其中暗含的片面扩大发展中国家气候责任的倾向。具体体现在部分国家试图通过将气候问题与人权、海洋法等议题捆绑,构建超越《巴黎协定》框架的“气候责任扩大化”叙事。例如,在咨询意见中,国际法院强调,若某国继续补贴化石燃料产业、批准新的油气开采项目,或未能有效采取立法和监管措施限制私人排放温室气体,就可能被视为违反国际法,进而产生国家责任。更关键的是,国际法院明确了违反气候责任的法律后果,对受到重大气候损害的国家,责任方不仅需赔偿经济损失和生态修复费用,还需重建受损基础设施。 尽管这一咨询意见本身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其法理权威依然不容忽视,违反者还可能面临来自国际社会的道义和法律挑战。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始终是世界绿色发展的坚定行动派和重要贡献者,全球新增绿化面积1/4来自中国,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居世界首位,碳强度较2005年下降超 50%,不仅将完成全球最高碳排放强度降幅,用全球历史上最短的时间实现碳达峰到碳中和,还通过南南合作渠道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然而,依然有少数国家热衷于炒作中国的气候责任。 面对全球气候治理进程的这一新动向,我国一方面要坚定地立足国情,保持定力,稳步推进自主减排进程,另一方面也要对新形势下的气候责任陷阱保持警惕,在国内立法、多边外交、国际合作等层面采取相应的应对之举。 在国内立法层面,我国需加快应对气候责任等方面法规的立法进程,落实碳排放总量控制与配额分配制度。同时,持续支持风电、光伏等新能源技术创新,推动经济绿色转型。 在多边外交层面,我国需持续坚定阐明气候治理立场,提升全球气候治理话语权。包括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年度会议(COP)等多边平台,积极提出契合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气候行动主张,例如推动发达国家兑现对发展中国家的气候资金承诺,建立可核查的技术转移机制等。同时争取将减排任务与资金、技术支持挂钩,避免发达国家向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强加不符发展阶段的减排要求。 在国际合作层面,我国始终是气候合作的积极推动者。迄今为止,我国在南南合作框架下已向40余国提供气候变化援助,提供的高质量、低成本的清洁能源技术和产品也显著降低了全球绿色低碳转型成本,这些务实行动比空洞的法律意见更有价值。未来,我国可继续以“国家自主贡献”为基准,在维护发展权的同时,以中国技术和中国智慧为全球气候治理提供可持续的解决方案。 国际气候治理的博弈日趋复杂,但我国的立场始终如一:无论国际形势如何变化,中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不会放缓,促进国际合作的努力不会减弱,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践不会停歇。任何试图通过扩大责任来限制发展中国家现代化的做法,既不会得逞,也不会得到认同。我国坚定推进气候治理,不是为了满足外界的期待,而是对这片土地和人类的未来负责。(作者分别是海南华阳海洋合作与治理研究中心副研究员,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副研究员)1754502005400环球网版权作品,未经书面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责编:李雨童环球时报175450200540011[]{"email":"liyutong@huanqiu.com","name":"李雨童"}
前段时间,位于海牙的国际法院(ICJ)通过了一项咨询意见,旨在解答“各国是否有法律义务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特别是防止其对其他国家及全球共同利益造成不可逆转的危害”这一问题,是国际法院首次系统性阐述各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国际法义务。在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发言人郭嘉昆表示,中方积极参与了本次咨询意见案,咨询意见确认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等指导原则,反映了包括中方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长期以来的立场和主张,对维护和推进国际气候合作具有积极意义。 咨询意见中还强调了发达国家需带头应对气候变化、各国有义务加强国际合作,国际社会在肯定咨询意见对全球气候治理的“法律澄清”等积极意义的同时,也要重视其中暗含的片面扩大发展中国家气候责任的倾向。具体体现在部分国家试图通过将气候问题与人权、海洋法等议题捆绑,构建超越《巴黎协定》框架的“气候责任扩大化”叙事。例如,在咨询意见中,国际法院强调,若某国继续补贴化石燃料产业、批准新的油气开采项目,或未能有效采取立法和监管措施限制私人排放温室气体,就可能被视为违反国际法,进而产生国家责任。更关键的是,国际法院明确了违反气候责任的法律后果,对受到重大气候损害的国家,责任方不仅需赔偿经济损失和生态修复费用,还需重建受损基础设施。 尽管这一咨询意见本身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其法理权威依然不容忽视,违反者还可能面临来自国际社会的道义和法律挑战。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始终是世界绿色发展的坚定行动派和重要贡献者,全球新增绿化面积1/4来自中国,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居世界首位,碳强度较2005年下降超 50%,不仅将完成全球最高碳排放强度降幅,用全球历史上最短的时间实现碳达峰到碳中和,还通过南南合作渠道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然而,依然有少数国家热衷于炒作中国的气候责任。 面对全球气候治理进程的这一新动向,我国一方面要坚定地立足国情,保持定力,稳步推进自主减排进程,另一方面也要对新形势下的气候责任陷阱保持警惕,在国内立法、多边外交、国际合作等层面采取相应的应对之举。 在国内立法层面,我国需加快应对气候责任等方面法规的立法进程,落实碳排放总量控制与配额分配制度。同时,持续支持风电、光伏等新能源技术创新,推动经济绿色转型。 在多边外交层面,我国需持续坚定阐明气候治理立场,提升全球气候治理话语权。包括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年度会议(COP)等多边平台,积极提出契合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气候行动主张,例如推动发达国家兑现对发展中国家的气候资金承诺,建立可核查的技术转移机制等。同时争取将减排任务与资金、技术支持挂钩,避免发达国家向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强加不符发展阶段的减排要求。 在国际合作层面,我国始终是气候合作的积极推动者。迄今为止,我国在南南合作框架下已向40余国提供气候变化援助,提供的高质量、低成本的清洁能源技术和产品也显著降低了全球绿色低碳转型成本,这些务实行动比空洞的法律意见更有价值。未来,我国可继续以“国家自主贡献”为基准,在维护发展权的同时,以中国技术和中国智慧为全球气候治理提供可持续的解决方案。 国际气候治理的博弈日趋复杂,但我国的立场始终如一:无论国际形势如何变化,中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不会放缓,促进国际合作的努力不会减弱,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践不会停歇。任何试图通过扩大责任来限制发展中国家现代化的做法,既不会得逞,也不会得到认同。我国坚定推进气候治理,不是为了满足外界的期待,而是对这片土地和人类的未来负责。(作者分别是海南华阳海洋合作与治理研究中心副研究员,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