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OMoxZ184rf作者:郭永良opinion.huanqiu.comarticle郭永良:“枫桥经验”出海展现中国治理智慧/e3pmub6h5/e3pr9baf6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枫桥经验”,如今已然成为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的“金钥匙”。进入新时代,这一诞生于东方的治理智慧正突破地理和文化边界,持续释放治理效能,在国际舞台上焕发新的生机。例如,综合中国驻所罗门群岛大使馆微信公众号的消息,今年2月至6月,中国和所罗门群岛警察部门已经联合举行了三期“枫桥经验”专题研讨会。此外,有外媒近日报道称,所罗门群岛警方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图片显示,今年中国警方已走访该国多个村庄,推广“枫桥经验”。“枫桥”模式在海外生根发芽并非偶然,而是相关国家和地区回应社会治理需求的自主选择。当前,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全球治理体系正面临深刻变革。一方面,长期以来,西方主导的法治模式在发展中国家屡屡出现水土不服——诉讼成本高昂、程序周期冗长、本土习俗易遭忽略,使得许多纠纷难以高效解决;另一方面,全球化纵深发展带来的劳资纠纷和社会矛盾也在增加,亟须更具包容性、适应性、便捷性的治理工具。以“预防在前、调解优先、运用法治、就地解决”为核心内容的“枫桥经验”,为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治理提供了独特的中国方案,也为破解各种矛盾纠纷提供了全新的方法和路径。“枫桥经验”的核心要义可概括为“三化”:矛盾解决的“在地化”(依靠基层群众、尊重本土习惯)、纠纷化解的“前置化”(从源头预防到前端化解),以及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政府、市场、社会多方协同参与)。这些典型特征恰好切中了当前多数国家社会治理面临的痛点。例如,对于一些矛盾冲突,西方法律体系中的“两造对抗”模式可能会加剧对立,而“枫桥经验”倡导的协商调解,则能通过动员群众、加强对话的方式减少对抗,最终找到化解矛盾的最佳方案。 更关键的是,“枫桥经验”的出海打破了法治模式“唯一论”的迷思。长期以来,国际社会对法治的认知多以西方法律体系为模板,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视为“次优选择”。然而,“枫桥经验”的实践已然证明,法治的终极目标是定分止争,实现社会和谐,而非单纯追求庭审的胜负。“枫桥经验”强调的调解,本质上是“协商民主”的微观实践:它不否定规则,而是将规则与情感、程序与实质正义相结合;它不排斥国家司法,而是通过“前端化解”减轻司法压力,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作用。这种展现“和而不同”法治智慧的治理模式,丰富了全球社会治理的工具箱,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探索符合自身国情的治理路径提供了重要参考。“枫桥经验”出海传递的不仅是纠纷解决的艺术,更是一种“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民为邦本”的人本思想以及“和而不同”的文明态度,是全球文明倡议的生动实践。“枫桥经验”出海的核心是“经验共享”,而非“模式复制”。它所倡导的基层自治、发动群众、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理念,与联合国宪章的主权平等原则,以及倡导通过对话协商、以和平方式解决国家间争端的方式一脉相承,是全球安全倡议的具体呈现。“枫桥经验”坚持以人为本、多边主义、多元共治,为矛盾化解提供了更多可能。它本着基层治理由大家一起商量、治理体系由大家一起建设、治理成果由大家一起分享的逻辑去解决问题,本质是“共商共建共享”,是全球治理倡议的典型体现。自“枫桥经验”在所罗门群岛落地实践以来,一些西方媒体和学者鼓噪这一治理模式“侵犯人权”“强化专制”。这些论断既片面又短视,本质上是将“枫桥经验”的丰富内容简化为意识形态斗争的标签符号,完全忽视了其作为治理智慧的本质内涵。中国是负责任大国,不会将自己的社会治理和运行模式强加于人,而是以开放的胸襟分享经验,以包容的姿态推动合作。“枫桥经验”在中国的成功源于“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其在海外的生命力也必将源于“尊重当地、服务当地、成就当地”。这场漂洋过海的治理实践也将证明,中国方案从来不是为了取代谁而存在,而是为了成就全世界共同的美好未来。(作者是中国人民警察大学涉外安保学院副院长)1758132213194环球网版权作品,未经书面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责编:肖山环球时报175813221319411[]{"email":"xiaoshan@huanqiu.com","name":"肖山"}
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枫桥经验”,如今已然成为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的“金钥匙”。进入新时代,这一诞生于东方的治理智慧正突破地理和文化边界,持续释放治理效能,在国际舞台上焕发新的生机。例如,综合中国驻所罗门群岛大使馆微信公众号的消息,今年2月至6月,中国和所罗门群岛警察部门已经联合举行了三期“枫桥经验”专题研讨会。此外,有外媒近日报道称,所罗门群岛警方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图片显示,今年中国警方已走访该国多个村庄,推广“枫桥经验”。“枫桥”模式在海外生根发芽并非偶然,而是相关国家和地区回应社会治理需求的自主选择。当前,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全球治理体系正面临深刻变革。一方面,长期以来,西方主导的法治模式在发展中国家屡屡出现水土不服——诉讼成本高昂、程序周期冗长、本土习俗易遭忽略,使得许多纠纷难以高效解决;另一方面,全球化纵深发展带来的劳资纠纷和社会矛盾也在增加,亟须更具包容性、适应性、便捷性的治理工具。以“预防在前、调解优先、运用法治、就地解决”为核心内容的“枫桥经验”,为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治理提供了独特的中国方案,也为破解各种矛盾纠纷提供了全新的方法和路径。“枫桥经验”的核心要义可概括为“三化”:矛盾解决的“在地化”(依靠基层群众、尊重本土习惯)、纠纷化解的“前置化”(从源头预防到前端化解),以及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政府、市场、社会多方协同参与)。这些典型特征恰好切中了当前多数国家社会治理面临的痛点。例如,对于一些矛盾冲突,西方法律体系中的“两造对抗”模式可能会加剧对立,而“枫桥经验”倡导的协商调解,则能通过动员群众、加强对话的方式减少对抗,最终找到化解矛盾的最佳方案。 更关键的是,“枫桥经验”的出海打破了法治模式“唯一论”的迷思。长期以来,国际社会对法治的认知多以西方法律体系为模板,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视为“次优选择”。然而,“枫桥经验”的实践已然证明,法治的终极目标是定分止争,实现社会和谐,而非单纯追求庭审的胜负。“枫桥经验”强调的调解,本质上是“协商民主”的微观实践:它不否定规则,而是将规则与情感、程序与实质正义相结合;它不排斥国家司法,而是通过“前端化解”减轻司法压力,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作用。这种展现“和而不同”法治智慧的治理模式,丰富了全球社会治理的工具箱,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探索符合自身国情的治理路径提供了重要参考。“枫桥经验”出海传递的不仅是纠纷解决的艺术,更是一种“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民为邦本”的人本思想以及“和而不同”的文明态度,是全球文明倡议的生动实践。“枫桥经验”出海的核心是“经验共享”,而非“模式复制”。它所倡导的基层自治、发动群众、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理念,与联合国宪章的主权平等原则,以及倡导通过对话协商、以和平方式解决国家间争端的方式一脉相承,是全球安全倡议的具体呈现。“枫桥经验”坚持以人为本、多边主义、多元共治,为矛盾化解提供了更多可能。它本着基层治理由大家一起商量、治理体系由大家一起建设、治理成果由大家一起分享的逻辑去解决问题,本质是“共商共建共享”,是全球治理倡议的典型体现。自“枫桥经验”在所罗门群岛落地实践以来,一些西方媒体和学者鼓噪这一治理模式“侵犯人权”“强化专制”。这些论断既片面又短视,本质上是将“枫桥经验”的丰富内容简化为意识形态斗争的标签符号,完全忽视了其作为治理智慧的本质内涵。中国是负责任大国,不会将自己的社会治理和运行模式强加于人,而是以开放的胸襟分享经验,以包容的姿态推动合作。“枫桥经验”在中国的成功源于“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其在海外的生命力也必将源于“尊重当地、服务当地、成就当地”。这场漂洋过海的治理实践也将证明,中国方案从来不是为了取代谁而存在,而是为了成就全世界共同的美好未来。(作者是中国人民警察大学涉外安保学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