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QvJOMqEUHl作者:丁铎opinion.huanqiu.comarticle丁铎:西方炒作“中国深海威胁论”毫无道理/e3pmub6h5/e3pr9baf6有外媒日前针对中国海洋科研活动进行不实炒作,将中国在太平洋、印度洋、北冰洋海域开展的正常科学考察,歪曲为服务军事对抗的“海底测绘”和“潜艇战准备”。这类报道并非孤立事件,而是西方某些势力渲染“中国威胁”所构建的针对性叙事。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海军情报办公室官员本月初在国会证词中,亦将中国正常海洋科研活动列为“战略关切”。媒体叙事与官方叙事的协同,使得相关报道更像是为迎合“官方”议程而营造的舆论素材。近年来,部分国家将中国科考船只纳入所谓“海域态势感知”的关注对象,把中国正常的海洋科研活动抹黑为“灰色地带活动”,频繁炒作中国科考船的任务带有所谓“军事目的”,持续渲染“中国(海洋)威胁论”。相关报道以主观猜测替代客观事实,声称中国科研船只活动具备军事应用价值,却始终提供不出任何直接证据。恰恰相反,被其提到的中国海洋科研活动及船只,其公开任务均明确指向科学研究、海洋资源调查等正当用途。将“推测具有国防价值”直接等同于“实际服务于军事目的”,是典型的“意图推定”谬误。从概念上看,相关报道将中国在一些海域开展的深海环境监测、传感器布放、气候与资源调查等正常科研活动定义为“军事测绘”,刻意混淆了海洋科学研究与用于军事用途的水文测量的法律界限。事实上,这些活动均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框架下规定的海洋科学研究范畴,目的是增进全人类对海洋环境的科学认知,完全符合《公约》规定的“和平目的”基本要求。 客观评判中国海洋科研活动的性质,应当回归《公约》的法律框架。《公约》第238条明确规定,所有国家无论地理位置如何,均有权开展海洋科学研究;第239条提出,各国应促进和便利海洋科学研究的发展;第242条强调,各国应遵循尊重主权和管辖权原则,在互利基础上推动和平目的的海洋科学研究国际合作。在这一框架下,中国海洋科研活动的合法性十分清晰:在公海及国际海底区域,中国开展的海洋科研活动完全符合国际法赋予各国的海洋科研自由权利;在中国主张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范围内,相关活动是中国作为沿海国行使管辖权的正当权利,具备充分法律依据;在其他国家无争议的专属经济区内,中国始终尊重沿海国依据《公约》享有的对海洋科研活动的管辖权,严格遵守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确保相关活动符合和平利用海洋的宗旨。实际上,美国等西方传统海洋强国,长期依靠海洋战场信息不对称优势,意图维持其海权主导地位,始终将深海大洋视为地缘政治博弈的一大领域,试图长期垄断全球海洋治理领域的优势地位与制度性权力。对于广大新兴国家、全球南方国家和海洋地理不利国家依据国际法行使合法权利、参与全球海洋治理、共享海洋发展红利,传统海洋强国始终抱有较强的抵触与戒备心理。这种心态,与其固守的传统海权、霸权思维息息相关。面对中国海洋科技实力的持续增长,以及海洋科研水平的快速提升,美国等西方国家倍感不适,遑论开放与包容之心。在“泛安全化”的叙事背景下,对于如何与中国这样一个既有后发技术优势、吃透国际海洋法规则,还不断提出引领性治理理念的“海洋玩家”打交道,美国等国多数时候选择的还是一条简单粗暴且方向错误的路径——通过“制造中国威胁”“放大涉华焦虑”来服务自身的战略议程。在中国周边海洋问题上如此,在深海大洋问题上也是如此。海洋科学研究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中国积极开展海洋科研活动,严格遵守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不仅具备完全的合法性,更对增进全球海洋认知、应对气候变化、推动海洋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将海洋科研活动与所谓“军事威胁”强行关联,体现了陈旧的地缘政治对抗思维,既是对国际法精神的曲解,也破坏了全球海洋治理的合作共识。深海大洋不应成为地缘政治对抗的场所,而应是各国携手探索、共同守护的人类公共空间。中国作为国际海洋秩序的维护者和全球海洋治理的贡献者,将一如既往地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让海洋成为连接各国、促进合作的纽带,而非割裂世界的鸿沟。(作者是中国南海研究院区域国别研究所所长)1774633118990环球网版权作品,未经书面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责编:肖山环球时报177465164479911[]{"email":"xiaoshan@huanqiu.com","name":"肖山"}
有外媒日前针对中国海洋科研活动进行不实炒作,将中国在太平洋、印度洋、北冰洋海域开展的正常科学考察,歪曲为服务军事对抗的“海底测绘”和“潜艇战准备”。这类报道并非孤立事件,而是西方某些势力渲染“中国威胁”所构建的针对性叙事。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海军情报办公室官员本月初在国会证词中,亦将中国正常海洋科研活动列为“战略关切”。媒体叙事与官方叙事的协同,使得相关报道更像是为迎合“官方”议程而营造的舆论素材。近年来,部分国家将中国科考船只纳入所谓“海域态势感知”的关注对象,把中国正常的海洋科研活动抹黑为“灰色地带活动”,频繁炒作中国科考船的任务带有所谓“军事目的”,持续渲染“中国(海洋)威胁论”。相关报道以主观猜测替代客观事实,声称中国科研船只活动具备军事应用价值,却始终提供不出任何直接证据。恰恰相反,被其提到的中国海洋科研活动及船只,其公开任务均明确指向科学研究、海洋资源调查等正当用途。将“推测具有国防价值”直接等同于“实际服务于军事目的”,是典型的“意图推定”谬误。从概念上看,相关报道将中国在一些海域开展的深海环境监测、传感器布放、气候与资源调查等正常科研活动定义为“军事测绘”,刻意混淆了海洋科学研究与用于军事用途的水文测量的法律界限。事实上,这些活动均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框架下规定的海洋科学研究范畴,目的是增进全人类对海洋环境的科学认知,完全符合《公约》规定的“和平目的”基本要求。 客观评判中国海洋科研活动的性质,应当回归《公约》的法律框架。《公约》第238条明确规定,所有国家无论地理位置如何,均有权开展海洋科学研究;第239条提出,各国应促进和便利海洋科学研究的发展;第242条强调,各国应遵循尊重主权和管辖权原则,在互利基础上推动和平目的的海洋科学研究国际合作。在这一框架下,中国海洋科研活动的合法性十分清晰:在公海及国际海底区域,中国开展的海洋科研活动完全符合国际法赋予各国的海洋科研自由权利;在中国主张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范围内,相关活动是中国作为沿海国行使管辖权的正当权利,具备充分法律依据;在其他国家无争议的专属经济区内,中国始终尊重沿海国依据《公约》享有的对海洋科研活动的管辖权,严格遵守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确保相关活动符合和平利用海洋的宗旨。实际上,美国等西方传统海洋强国,长期依靠海洋战场信息不对称优势,意图维持其海权主导地位,始终将深海大洋视为地缘政治博弈的一大领域,试图长期垄断全球海洋治理领域的优势地位与制度性权力。对于广大新兴国家、全球南方国家和海洋地理不利国家依据国际法行使合法权利、参与全球海洋治理、共享海洋发展红利,传统海洋强国始终抱有较强的抵触与戒备心理。这种心态,与其固守的传统海权、霸权思维息息相关。面对中国海洋科技实力的持续增长,以及海洋科研水平的快速提升,美国等西方国家倍感不适,遑论开放与包容之心。在“泛安全化”的叙事背景下,对于如何与中国这样一个既有后发技术优势、吃透国际海洋法规则,还不断提出引领性治理理念的“海洋玩家”打交道,美国等国多数时候选择的还是一条简单粗暴且方向错误的路径——通过“制造中国威胁”“放大涉华焦虑”来服务自身的战略议程。在中国周边海洋问题上如此,在深海大洋问题上也是如此。海洋科学研究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中国积极开展海洋科研活动,严格遵守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不仅具备完全的合法性,更对增进全球海洋认知、应对气候变化、推动海洋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将海洋科研活动与所谓“军事威胁”强行关联,体现了陈旧的地缘政治对抗思维,既是对国际法精神的曲解,也破坏了全球海洋治理的合作共识。深海大洋不应成为地缘政治对抗的场所,而应是各国携手探索、共同守护的人类公共空间。中国作为国际海洋秩序的维护者和全球海洋治理的贡献者,将一如既往地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让海洋成为连接各国、促进合作的纽带,而非割裂世界的鸿沟。(作者是中国南海研究院区域国别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