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AVJRNoBdC作者:石田隆至opinion.huanqiu.comarticle【日】石田隆至:挖掘被遮蔽的证言,还原历史真相/e3pmub6h5/e3pr9baf6今年是东京审判开庭80周年。在东京审判中,中国法官与检察官团队究竟发挥了怎样的作用?对于这一问题,学界存在不同的评价。 传统观点认为,中国团队作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然而,2000年以来,一些声音对此加以质疑。有学者认为,尽管中国是二战中日本侵略战争的最大受害国,但中国团队在收集犯罪证据、法律解释以及法庭运作等方面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的代表团,并据此声称其在此次审判中的法律贡献有限。事实上,“中国团队在东京审判整体表现不佳”这一观点,是完全站不住脚的。中国团队对东京审判作出了实质性贡献该说法并未结合中国团队庭审具体细节、时代历史语境开展扎实考证,便轻率地认为中国团队“整体表现不佳”。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大多数学者围绕东京审判的观点几乎全部基于梅汝璈、倪征燠等中国法官与检察官的回忆录。诚然,梅与倪等人在回忆录中确实坦诚反省了彼时工作的不足之处。但是,学术研究需要追问的是:这些所谓“不足”究竟指的是什么? 以日本学者日暮吉延的研究为例。尽管日暮意识到西方标榜的“法治”传统存在固有缺陷,但他在评判东京审判时,仍然不自觉地以这套西方法律标准为衡量尺度。在这套评判框架下,中国、苏联等非西方国家团队的诉求与举证逻辑常被边缘化。针对上述观点,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系教授严海建提出,若基于对原始档案的深入考察,重新审视那些仅依据回忆录而得出的负面评价,便会发现:断言东京审判法庭中中国法官与检察官团队的工作存在证据匮乏或逻辑薄弱等观点,是缺乏充分依据的。其他相关研究也印证了此研究方向的必要性。例如,在基于国际检察局档案进行的东京审判研究中,日本学者户谷由麻对中国团队的工作给予了细致的探讨和正面的评价。他的主要观点是:第一,在南京大屠杀案件的调查与论证上,中方工作充分且严谨;第二,对于其他战争暴行的举证,中方倾向于使用最精简的证据加以证明,才会让有的人觉得“证据单薄”;第三,从整体策略来看,中方采用的归纳式举证思路与其他盟国代表团的策略是一致的;第四,中方表现出一定的司法独立性,没有完全受制于大国政治安排,比如积极追究了其他盟国未予重视的鸦片问题;第五,值得注意的是,中方将鸦片问题视为日本针对中国民众实施的“有组织反人道暴行”,并提起追责。综上所述,相关研究证明了中国团队所作出的实质性努力,虽也指出其工作模式的独特之处,但并不认为其表现“不佳”。 偏见来自西方中心主义的沉疴持“中国团队整体表现不佳论”的学者,往往反复强调梅汝璈等中方司法人员对英美法系及其法庭运作等实务不够熟悉。他们的主要依据是,近代中国长期沿用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事实上,研究国际检察局档案即可发现,其他不熟悉英美法系的国家团队,无一例外地在举证和法庭辩论时也遭遇了同样的困境。 梅汝璈在开庭前的日记中提到过两大法系诉讼程序的巨大差距,并有意识地为弥补这种差距付出了努力。与此同时,他的日记还严厉批评了美国占领政策对日过于宽纵,以及英国旧态依然的帝国主义面目。笔者认为,尽管对主导东京审判的美英两国的运作方式持批判意识,但为了审判日本的侵略罪行,梅汝璈等中方代表仍保持着灵活务实的应诉与举证策略。回忆录中所记录的所谓“反省”,实质上是团队成员在尽力而为后,对自身仍感不足之处的真诚反思。立足于此类一手史料,并将其置于当时的历史语境中加以分析,方能使回忆录呈现出其独特的史料价值。 之所以难以基于历史语境把握相关事实,在于支撑其结论的价值观被其自视为“透明且客观”的绝对真理。明确其局限性的另一种方法,是引入比较研究的视角与手法。例如,户谷的研究指出,除美国团队外,其余各国团队大多仓促赴日,几乎没有充分时间系统收集证据。为何一些学者会形成“唯独中国团队证据收集不力”的片面论断呢? 显然,通过梳理一手档案史料并引入比较研究的视角,不难看出,所谓“中国团队整体表现不佳论”视野中的历史语境是具有选择性的,其背后隐藏着西方中心主义的偏见。 倾听亚洲受害者“沉默的声音”那么,该如何客观评价当时中国法官与检察官团队的作为呢? 以梅汝璈为代表的中国团队清醒地认识到,东京审判的运作模式及裁判逻辑深深打着美英乃至西方中心主义的烙印,存在固有的局限性。尽管如此,他们依然实事求是地正面肯定了东京审判的历史意义与贡献,同时毫不避讳地指出其存在的问题。 面对“侵略事实确凿,却因‘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而难以审判”的困境,作为遭受日军侵略残害最重的中国是绝对无法接受的。为了规避这一不利局面,中国团队不得不接受由美英主导的东京审判体制,坚持将侵略战争定为甲类犯罪进行审判。与此同时,当审判过程出现明显偏颇时——例如对天皇免责、不起诉细菌战和化学战等——他们坚决提出批评,在表达强烈不满的同时,还敏锐地指出:针对在亚洲特有的战争罪行,必须确立与之相称的审判制度。这些要求体现了被侵略国不可退让的底线。只是那个时候,他们面临着难以同时实现所有目标的艰难局面。 中国团队清楚,在亚洲特有的战争罪行并未被源自西方的国际法所涵盖,但鉴于长期处于侵略与半殖民状态,当时的中国团队无力独自探索并构建全新的审判体系。可以说,正因彼时缺乏支撑“受害国审判”的法律概念与国际话语体系,中国团队的表现才显得“安静而克制”。若将视野拓展至各国对乙、丙级战犯的审判,便会清晰地看到一个结构性偏差:由于审判大多由英、美、法、荷等前殖民地宗主国主导,审理重心多集中于日军虐待本国战俘等罪行。相比之下,亚洲各国民众所遭受的巨大苦难,仅有少量被纳入司法视野。时至今日,亚洲受害民众的声音仍未得到充分倾听,日军的大量战争罪行也未得到应有的法律裁决。即便是广受瞩目的东京审判,也有大量没有被听见的呼喊与沉重的沉默。挖掘、重现被遮蔽的历史证言,还原历史真相,或许是未来学术研究的一大课题。 当下,全球南方秉持的主权平等、和平共处等理念获得广泛认同。在此背景下,重新审视历史显得尤为迫切。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国团队在东京审判中的作用,当务之急便是倾听中国,以及亚洲其他国家受害者“沉默的声音”,对日本战犯审判进行历史性的再反思与探讨,追求真正的公正与和平。(作者是上海交通大学副研究员)1782669812459环球网版权作品,未经书面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责编:肖山环球时报178268688536611[]{"email":"xiaoshan@huanqiu.com","name":"肖山"}
今年是东京审判开庭80周年。在东京审判中,中国法官与检察官团队究竟发挥了怎样的作用?对于这一问题,学界存在不同的评价。 传统观点认为,中国团队作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然而,2000年以来,一些声音对此加以质疑。有学者认为,尽管中国是二战中日本侵略战争的最大受害国,但中国团队在收集犯罪证据、法律解释以及法庭运作等方面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的代表团,并据此声称其在此次审判中的法律贡献有限。事实上,“中国团队在东京审判整体表现不佳”这一观点,是完全站不住脚的。中国团队对东京审判作出了实质性贡献该说法并未结合中国团队庭审具体细节、时代历史语境开展扎实考证,便轻率地认为中国团队“整体表现不佳”。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大多数学者围绕东京审判的观点几乎全部基于梅汝璈、倪征燠等中国法官与检察官的回忆录。诚然,梅与倪等人在回忆录中确实坦诚反省了彼时工作的不足之处。但是,学术研究需要追问的是:这些所谓“不足”究竟指的是什么? 以日本学者日暮吉延的研究为例。尽管日暮意识到西方标榜的“法治”传统存在固有缺陷,但他在评判东京审判时,仍然不自觉地以这套西方法律标准为衡量尺度。在这套评判框架下,中国、苏联等非西方国家团队的诉求与举证逻辑常被边缘化。针对上述观点,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系教授严海建提出,若基于对原始档案的深入考察,重新审视那些仅依据回忆录而得出的负面评价,便会发现:断言东京审判法庭中中国法官与检察官团队的工作存在证据匮乏或逻辑薄弱等观点,是缺乏充分依据的。其他相关研究也印证了此研究方向的必要性。例如,在基于国际检察局档案进行的东京审判研究中,日本学者户谷由麻对中国团队的工作给予了细致的探讨和正面的评价。他的主要观点是:第一,在南京大屠杀案件的调查与论证上,中方工作充分且严谨;第二,对于其他战争暴行的举证,中方倾向于使用最精简的证据加以证明,才会让有的人觉得“证据单薄”;第三,从整体策略来看,中方采用的归纳式举证思路与其他盟国代表团的策略是一致的;第四,中方表现出一定的司法独立性,没有完全受制于大国政治安排,比如积极追究了其他盟国未予重视的鸦片问题;第五,值得注意的是,中方将鸦片问题视为日本针对中国民众实施的“有组织反人道暴行”,并提起追责。综上所述,相关研究证明了中国团队所作出的实质性努力,虽也指出其工作模式的独特之处,但并不认为其表现“不佳”。 偏见来自西方中心主义的沉疴持“中国团队整体表现不佳论”的学者,往往反复强调梅汝璈等中方司法人员对英美法系及其法庭运作等实务不够熟悉。他们的主要依据是,近代中国长期沿用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事实上,研究国际检察局档案即可发现,其他不熟悉英美法系的国家团队,无一例外地在举证和法庭辩论时也遭遇了同样的困境。 梅汝璈在开庭前的日记中提到过两大法系诉讼程序的巨大差距,并有意识地为弥补这种差距付出了努力。与此同时,他的日记还严厉批评了美国占领政策对日过于宽纵,以及英国旧态依然的帝国主义面目。笔者认为,尽管对主导东京审判的美英两国的运作方式持批判意识,但为了审判日本的侵略罪行,梅汝璈等中方代表仍保持着灵活务实的应诉与举证策略。回忆录中所记录的所谓“反省”,实质上是团队成员在尽力而为后,对自身仍感不足之处的真诚反思。立足于此类一手史料,并将其置于当时的历史语境中加以分析,方能使回忆录呈现出其独特的史料价值。 之所以难以基于历史语境把握相关事实,在于支撑其结论的价值观被其自视为“透明且客观”的绝对真理。明确其局限性的另一种方法,是引入比较研究的视角与手法。例如,户谷的研究指出,除美国团队外,其余各国团队大多仓促赴日,几乎没有充分时间系统收集证据。为何一些学者会形成“唯独中国团队证据收集不力”的片面论断呢? 显然,通过梳理一手档案史料并引入比较研究的视角,不难看出,所谓“中国团队整体表现不佳论”视野中的历史语境是具有选择性的,其背后隐藏着西方中心主义的偏见。 倾听亚洲受害者“沉默的声音”那么,该如何客观评价当时中国法官与检察官团队的作为呢? 以梅汝璈为代表的中国团队清醒地认识到,东京审判的运作模式及裁判逻辑深深打着美英乃至西方中心主义的烙印,存在固有的局限性。尽管如此,他们依然实事求是地正面肯定了东京审判的历史意义与贡献,同时毫不避讳地指出其存在的问题。 面对“侵略事实确凿,却因‘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而难以审判”的困境,作为遭受日军侵略残害最重的中国是绝对无法接受的。为了规避这一不利局面,中国团队不得不接受由美英主导的东京审判体制,坚持将侵略战争定为甲类犯罪进行审判。与此同时,当审判过程出现明显偏颇时——例如对天皇免责、不起诉细菌战和化学战等——他们坚决提出批评,在表达强烈不满的同时,还敏锐地指出:针对在亚洲特有的战争罪行,必须确立与之相称的审判制度。这些要求体现了被侵略国不可退让的底线。只是那个时候,他们面临着难以同时实现所有目标的艰难局面。 中国团队清楚,在亚洲特有的战争罪行并未被源自西方的国际法所涵盖,但鉴于长期处于侵略与半殖民状态,当时的中国团队无力独自探索并构建全新的审判体系。可以说,正因彼时缺乏支撑“受害国审判”的法律概念与国际话语体系,中国团队的表现才显得“安静而克制”。若将视野拓展至各国对乙、丙级战犯的审判,便会清晰地看到一个结构性偏差:由于审判大多由英、美、法、荷等前殖民地宗主国主导,审理重心多集中于日军虐待本国战俘等罪行。相比之下,亚洲各国民众所遭受的巨大苦难,仅有少量被纳入司法视野。时至今日,亚洲受害民众的声音仍未得到充分倾听,日军的大量战争罪行也未得到应有的法律裁决。即便是广受瞩目的东京审判,也有大量没有被听见的呼喊与沉重的沉默。挖掘、重现被遮蔽的历史证言,还原历史真相,或许是未来学术研究的一大课题。 当下,全球南方秉持的主权平等、和平共处等理念获得广泛认同。在此背景下,重新审视历史显得尤为迫切。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国团队在东京审判中的作用,当务之急便是倾听中国,以及亚洲其他国家受害者“沉默的声音”,对日本战犯审判进行历史性的再反思与探讨,追求真正的公正与和平。(作者是上海交通大学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