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BssRej6jh opinion.huanqiu.comarticle社评:中国规范对外投资是“构建经济堡垒”吗/e3pmub6h5/e3prafm0g7月1日起生效的《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遭到一些西方媒体扭曲解读。有的说,中国要求企业出海前接受审查,是“构建经济堡垒”;有的说,中国正在筑起一道“新的长城”,“将尽可能多的资金、技术和人才留在自己国土之内”。事实上,《规定》绝非“封闭”或新设“壁垒”,而是把过去分散在各部门规章里的实践经验,上升为行政法规,提供更清晰、更稳定的规则框架。这恰恰是成熟、平衡的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体现。《规定》第一条就开宗明义:颁布新规的目的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有效实施对外投资管理,保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规定》明确支持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竞争。投资者依法享有对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对接国际高标准经济贸易规则、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这些都不是“封闭退缩”,而是主动拥抱经济全球化的信号。国家安全审查,不是中国独创,而是国际通行做法。《规定》明确要求建立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严管影响国家安全的投资转让,筑牢国家安全屏障。这是任何主权国家都应当采取的措施。近年来,包括美国在内的主要经济体普遍强化对跨境投资的安全审查,将关键技术、重要基础设施、敏感数据等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中国在扩大开放的同时健全相应审查制度,完全在情理法之中。随着我国高端制造业和前沿科技领域不断创新突破,防范关键技术、产业链关键环节在投资活动中的非正常流失,是必要和迫切之举。 《规定》的核心要义在于既鼓励企业又保护企业,为中国企业出海提供清晰的“指南针”和“安全带”。过去二十年来,有的中国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投资时,运用专业的跨境法律和金融服务不足。一旦遭遇当地无理打压或不当索取时,多选择“自认倒霉”,较少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而国际惯例和先进做法是:依托专业投行、咨询机构、本国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跨境金融机构的协同支持,获取优质项目和谈判筹码。《规定》的出台,正是针对这些长期痛点作出的制度回应。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格局从单纯“国内生产、出口创汇”转向全球布局产能、技术和资本,这种“走出去”的深化过程必然伴随更多风险与挑战。《规定》强化了政府服务与保护职能,管理要求更加规范:提供政策咨询、投资指南、法律援助、风险预警、金融保险等“一站式”支持;同时统筹专业机构、行业协会、驻外机构协同发力,如“后援团”一样为企业护航。这种“生态协同”模式将帮助中国出海企业提升风险应对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走稳“从对外贸易到全球投资”的关键一步。现实中,个别国家对中国投资设置了大量歧视性障碍与单边制裁,导致中企海外资产面临风险。对此,《规定》专门设立了投资壁垒调查与反制机制——当企业遭遇歧视性投资壁垒或其他投资经营障碍时,中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组织开展调查,必要时将相关组织和个人列入反制清单。新规既为风险防控“造盾”,也为必要反制“铸剑”,提高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与此同时,《规定》也有明确条款规范企业“走出去”的行为,强调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尊重当地习俗和文化传统,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形象。面对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一些西方人士持续“妖魔化”中国经济发展成就的逆流,《规定》以法治自信回应时代挑战,清晰传递出中国继续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坚定决心。我们真诚欢迎各国企业来中国投资兴业,也全力支持中国企业走向世界,在互利共赢中实现共同发展。1782813495634环球网版权作品,未经书面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责编:樊羽玮环球时报178281349563412[]{"email":"fanyuwei@huanqiu.com","name":"樊羽玮"}
7月1日起生效的《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遭到一些西方媒体扭曲解读。有的说,中国要求企业出海前接受审查,是“构建经济堡垒”;有的说,中国正在筑起一道“新的长城”,“将尽可能多的资金、技术和人才留在自己国土之内”。事实上,《规定》绝非“封闭”或新设“壁垒”,而是把过去分散在各部门规章里的实践经验,上升为行政法规,提供更清晰、更稳定的规则框架。这恰恰是成熟、平衡的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体现。《规定》第一条就开宗明义:颁布新规的目的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有效实施对外投资管理,保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规定》明确支持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竞争。投资者依法享有对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对接国际高标准经济贸易规则、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这些都不是“封闭退缩”,而是主动拥抱经济全球化的信号。国家安全审查,不是中国独创,而是国际通行做法。《规定》明确要求建立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严管影响国家安全的投资转让,筑牢国家安全屏障。这是任何主权国家都应当采取的措施。近年来,包括美国在内的主要经济体普遍强化对跨境投资的安全审查,将关键技术、重要基础设施、敏感数据等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中国在扩大开放的同时健全相应审查制度,完全在情理法之中。随着我国高端制造业和前沿科技领域不断创新突破,防范关键技术、产业链关键环节在投资活动中的非正常流失,是必要和迫切之举。 《规定》的核心要义在于既鼓励企业又保护企业,为中国企业出海提供清晰的“指南针”和“安全带”。过去二十年来,有的中国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投资时,运用专业的跨境法律和金融服务不足。一旦遭遇当地无理打压或不当索取时,多选择“自认倒霉”,较少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而国际惯例和先进做法是:依托专业投行、咨询机构、本国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跨境金融机构的协同支持,获取优质项目和谈判筹码。《规定》的出台,正是针对这些长期痛点作出的制度回应。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格局从单纯“国内生产、出口创汇”转向全球布局产能、技术和资本,这种“走出去”的深化过程必然伴随更多风险与挑战。《规定》强化了政府服务与保护职能,管理要求更加规范:提供政策咨询、投资指南、法律援助、风险预警、金融保险等“一站式”支持;同时统筹专业机构、行业协会、驻外机构协同发力,如“后援团”一样为企业护航。这种“生态协同”模式将帮助中国出海企业提升风险应对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走稳“从对外贸易到全球投资”的关键一步。现实中,个别国家对中国投资设置了大量歧视性障碍与单边制裁,导致中企海外资产面临风险。对此,《规定》专门设立了投资壁垒调查与反制机制——当企业遭遇歧视性投资壁垒或其他投资经营障碍时,中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组织开展调查,必要时将相关组织和个人列入反制清单。新规既为风险防控“造盾”,也为必要反制“铸剑”,提高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与此同时,《规定》也有明确条款规范企业“走出去”的行为,强调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尊重当地习俗和文化传统,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形象。面对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一些西方人士持续“妖魔化”中国经济发展成就的逆流,《规定》以法治自信回应时代挑战,清晰传递出中国继续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坚定决心。我们真诚欢迎各国企业来中国投资兴业,也全力支持中国企业走向世界,在互利共赢中实现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