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CaKrnKa458作者:高艳东opinion.huanqiu.comarticle高艳东:面对犯罪低龄化切忌头疼医头/e3pmub6h5/e3pr9baf6近日,湖北孝感一初中女生遭到未满14周岁的男同学持刀劫持并遭强奸威胁、身体多处被割伤一事引起舆论关注。事发后,当地派出所以行为人不满14周岁为由不予立案,行为人也不负刑事责任。类似未成年人的危害行为不断引发公众关注,如2015年10月湖南也发生过三名留守儿童(最大的才13岁)杀害女教师案。由于儿童早熟和不良信息泛滥等原因,犯罪低龄化是一个世界趋势。如何应对少数孩子的危害行为?有观点主张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因为一些西方国家,如美国部分州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2周岁;而且,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孩子普遍早熟,认知能力逐渐提高。笔者认为,即使有更多理由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但是对于未成年人,教育比刑罚更正当。首先,中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理念与西方不同,未成年人的危害更应当归属于教育缺失而非个人恶性。西方有些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比中国低,如根据英国法律,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是10周岁。在西方,未成年人的独立性更强,社会制度鼓励孩子的自我意识,尊重孩子的自我选择,未成年人受家庭监管的程度远不及中国严密。当未成年人犯罪时,在西方国家可以更多地解释为个人责任。而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家父主义”盛行,子不教父之过,未成年人的危害行为更应当被理解为家庭责任的缺失,而不是把错误完全归咎于个人并将其送入监狱。 其次,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世界趋势是宜教不宜罚。对成年人,法律关注的是现在——行为及结果;而对未成年人,法律更应关注的是未来——重返社会。事实上,未成年人的犯罪多源于教育缺失和场景刺激,特定场景和原因消失了,多数未成年人日后仍然会变成守法公民。马汶·沃尔夫冈教授的实证研究发现,只有6%不加管教的少年犯会成为累犯。也正因此,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强调,处理触犯刑法儿童的方式应在于促进他的尊严和价值感,目的是使他们重返社会。过早将未成年人投入监狱,与社会隔离,会导致其丧失适应社会能力、缺乏工作能力,同时在监狱内“交叉感染”。这些因素都会促使未成年人出狱后更容易走上歧途。显然,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会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最后,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等于无视未成年人的危害行为。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目前,由于收容教养制度沦为空文,对未成年人的强制教育制度缺失。我们要做的,不是修改法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是建立起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社区矫正等强制教育制度,让教育缺失的未成年人在国家监督、社会教育下成长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者。爱与罚是一个此消彼长的关系,多建一所学校,就可以少建一所监狱。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断言,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而对于未成年人,最好的教育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作者是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1530636600000环球网版权作品,未经书面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责编:赵建东环球时报153063660000011["9CaKrnKa1MJ","9CaKrnKa1MB","9CaKrnKa1Mx","9CaKrnK9Zt8","9CaKrnK9ZsW","9CaKrnKa44V","9CaKrnKa44K","9CaKrnKa1MH","9CaKrnKa1Mx","9CaKrnK9Zt0"]
近日,湖北孝感一初中女生遭到未满14周岁的男同学持刀劫持并遭强奸威胁、身体多处被割伤一事引起舆论关注。事发后,当地派出所以行为人不满14周岁为由不予立案,行为人也不负刑事责任。类似未成年人的危害行为不断引发公众关注,如2015年10月湖南也发生过三名留守儿童(最大的才13岁)杀害女教师案。由于儿童早熟和不良信息泛滥等原因,犯罪低龄化是一个世界趋势。如何应对少数孩子的危害行为?有观点主张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因为一些西方国家,如美国部分州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2周岁;而且,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孩子普遍早熟,认知能力逐渐提高。笔者认为,即使有更多理由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但是对于未成年人,教育比刑罚更正当。首先,中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理念与西方不同,未成年人的危害更应当归属于教育缺失而非个人恶性。西方有些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比中国低,如根据英国法律,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是10周岁。在西方,未成年人的独立性更强,社会制度鼓励孩子的自我意识,尊重孩子的自我选择,未成年人受家庭监管的程度远不及中国严密。当未成年人犯罪时,在西方国家可以更多地解释为个人责任。而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家父主义”盛行,子不教父之过,未成年人的危害行为更应当被理解为家庭责任的缺失,而不是把错误完全归咎于个人并将其送入监狱。 其次,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世界趋势是宜教不宜罚。对成年人,法律关注的是现在——行为及结果;而对未成年人,法律更应关注的是未来——重返社会。事实上,未成年人的犯罪多源于教育缺失和场景刺激,特定场景和原因消失了,多数未成年人日后仍然会变成守法公民。马汶·沃尔夫冈教授的实证研究发现,只有6%不加管教的少年犯会成为累犯。也正因此,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强调,处理触犯刑法儿童的方式应在于促进他的尊严和价值感,目的是使他们重返社会。过早将未成年人投入监狱,与社会隔离,会导致其丧失适应社会能力、缺乏工作能力,同时在监狱内“交叉感染”。这些因素都会促使未成年人出狱后更容易走上歧途。显然,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会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最后,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等于无视未成年人的危害行为。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目前,由于收容教养制度沦为空文,对未成年人的强制教育制度缺失。我们要做的,不是修改法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是建立起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社区矫正等强制教育制度,让教育缺失的未成年人在国家监督、社会教育下成长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者。爱与罚是一个此消彼长的关系,多建一所学校,就可以少建一所监狱。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断言,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而对于未成年人,最好的教育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作者是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